我国企业破产法上破产程序开始的效力及其反思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上传时间:2011-9-23浏览次数:1059字体大小:大 中 小关键词:破产程序/重整/和解/清算内容提要: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承继1986年破产法的基本思路,破产程序开始仍然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始点。但是,按照我国破产法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非意味着一定要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从整个制度设计看,只要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就要开始破产程序,而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就要发生一系列效力,如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未到期债权到期、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等。如果法院不宣告债务人破产,这些已经经过的程序及损失应如何处理?本文认为,能够恢复的,就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按照过错的不同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破产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效力在三种程序中是否一致?笔者认为,三种程序有不同。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按照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自人民大周皇族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开始,而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