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文件,财建2007102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部署,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是指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一)中部地区影响建制镇以上城镇安全、西部地区影响建制镇或人口密集村屯安全的小型水库;(二)危及下游重要交通干线以及国家大型厂矿企业和重要军事、通讯设施的小型水库;列入专项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原则上不包括1990年以后建成和1998年以来中央已补助投资完成的除险加固项目。第三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中央定额补助、投资按省包干使用、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部门监督检查、限期完成的原则实施。第四条 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制度:(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省(区、市或兵团)小型病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