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