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大学仪器设备及实践场所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减少重复购置、促进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开放使用,充分利用学校的仪器设备和实践教学场所更好地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学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此进一步加强教学仪器设备和实践教学场所共享使用管理。一、共享仪器设备和实践教学场所的确定原则上凡是使用学校经费采购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共享性较高的、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仪器设备或成套仪器设备,均应确定为共享仪器设备。学校分析测试中心及各类学校实践教学中心的仪器设备一般均作为共享仪器设备。各学院的仪器设备主要根据其价值和共享使用的可能性来审定是否可以作为共享仪器设备。学校确定的学校实践教学中心和学院实践教学中心均为可共享使用的实践教学场所。共享仪器设备和实践教学场所的确定由学院和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处共同审定。对于无特殊情况又不愿共享者,在设备购置、维修、维护以及日常消耗费用等方面加以限制。二、学校仪器设备和实践教学场所共享使用范围1、凡承担我校教学、科研项目的教师、科研人员均可以根据科研工作等需要申请使用学校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