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保全制度比较:以美国破产自动停止为中心(下)付翠英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三、日本倒产保全体系日本理论和立法创制的“倒产”概念源于对“破产”的狭义认识,即破产仅指破产清算,无法涵盖“公司更生”、“民事再生”等破产预防制度以及商法中的特别清算和整理制度。“倒产法”则指由破产法、公司更生法、民事再生法、商法中的特别清算和整理制度等构成的法律体系。在构成倒产法的各个单行法中都规定了保全制度,因此,日本“倒产保全”完全是一种体系化构建。日本“倒产保全”不同于美国法上的“自动停止”,呈现以下特点:(1)保全不是自动生效的,而是以法院发布命令的形式进行,在倒产程序开始或之前,法院根据申请或者依职权直接发布保全命令并公告,只有命令送达利害关系人时才生效;(2)保全的对象不限于债务人的财产,还包括债务人的营业及其财产的管理。既规定倒产前的保全,也规定倒产后的保全。在具体保全措施层面,以法院命令的形式发布,针对不同的保全内容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3)倒产保全仅适用于倒产程序中,不同于民事保全。1989年日本颁布的民事保全法并不适用于倒产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