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北教育大学教务处课务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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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務處 課務組 公告 107 年 5 月 16 日 主旨: 公告本校 106 學年 度 第 2 學期 日間學制 學生 申請停修課程 相關事宜。 依據:本校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實施要點 (請至教務處課務組 網站查閱 法規 ) 公告 事項 : 一、 申請 停修 作業: (一 )申請原因: 於加退選課程截止後, 因 特殊情形致部分課程 無法繼續 修讀。 (二 )申請期限: 107 年 5 月 21 日 (星期 一 )至 6 月 1 日 (星期 五 ) (三 )申請文件: 停修課程 申請表 (如附表 1),並請檢附 本學期 選課資料 (可 自行至學生資訊系統 /線上查詢 /歷年成績查詢

2、列印系統 畫 面 )。 (四 )申請流程: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應填妥停修課程申請書,日間學制學生將停修申請書送交教務處課務組辦理。 二 、 各學制停修課程數及學分數限制 : (一 )學士班: 日間學制學士班學生每學期停修學分數以該年級最低應修學分數三分之一(四捨五入)為限,延長修業年限學生不在此限。 學生於扣除停修課程學分後,於校內應至少修習一門科目。 (1)大一至大三:可申請停修學分上限為 5 學分 ,扣除停修課程學分後,於校內應至少修習一門科目 。 (2)大四:停修上限 3 學分, 扣除停修課程學分後,於校內應至少修習一門 科目 。 (3)延長修業年限學生 : 扣除停修課程學分後,於校內應

3、至少修習一門科目 (二 )日間學制碩博士班 : 扣除停修科目之學分數後,最低之應修學分數從各系 (所、學位學程 )規定。 三、注意事項: (一 ) 本校自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開放同學申請停修課程起,每學期申請停修課程之人數及課程數皆持續增加,不僅影響其他同學選課權益亦影響上課品質,故 請同學務必謹慎規劃選課,且申請停修課程務必慎思。 將視同學停修狀況檢討是否修訂現行學生申請停修課程實施要點。 (二 ) 停修課程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 及歷年成績表,於成績欄註明停修。停修課程之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 (三 )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前應繳交之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等各項費用,課

4、程停修後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補繳。 (四 ) 應屆畢業生申請停修課程請自行確認是否已列計為畢業學分或教育學程學分,並審慎考慮是否需申請停修,課程停修 後,原申請畢業學分及教育學程學分之審核結果將作廢,請自行至 原學系 (所、學位學程 )或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辦理重新審核。 (五 ) 申請單 送交教務處前, 請務必 確認 申請資料 皆已填 寫完整且正確, 申請資料 不齊、不正確者 , 不予受理。 (六 ) 申請停修後,請於第 15 週自行至學生資訊系統 /線上查詢 /歷年成績查詢查詢本學期申請結果。國立臺北教育大 學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日間學制停修課程申請表 請再次確認申請資料皆已填

5、寫完整且正確 。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系所 班別 學號 姓名 連絡電話 電子信箱 開課 系所 開課代碼 學分 停修科目名稱 必修 /選修 知會 任課教師簽章 申請停修原因說明 (必填,未填寫者不予受理 ): 學生簽名: 本學期原修習總學分數: 學分( 門課程) 停修後本學期修習之學分數合計: 學分 (_門課程 ) 審 核 (請由左至右依序完成審核 ) 學生所屬系 (所 、學位學程 ) 助教簽核 教育學程課程需加會 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教務處 課務組 (研究所 學 生 )已確認停修後之學分數符合當學期系(所、學位學程 )規定。 如為應屆畢業生,請留意表列停修科目是否列計於畢業學分,而需辦

6、理重新 審核。 (請 務必 標註簽核日期) 如為應屆畢業生,請留意表列停修科目是否列計於教育學程學分,而需辦理重新審核。 已確認 學士班 學生停修 學分數合乎規定 。 已確認 學士班 學生停修後 於校內仍至少修習一門科目 。 收執 聯由同學收執保存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106 學年度 第 2 學期 日間學制 停修課程申請表 (收執聯 ) 注意事項: 一、申請期間悉依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學生申請停修課程實施要點第三點:學生欲停修課程須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第 十三 週至第 十四 週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 學士班大一至大三 每學期停修學分數以 5 學分為 限, 大四每學期停修學分數以 3 學分為

7、限 ,延長修業年限學生不在此限 。 學生停修後 ,於校內應至少 修習一門科目。日間學制碩博士班扣除停修科目之學分數後, 最低之應修學分數從各系 (所、學位學程 )規定。 停修之課程仍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於成績欄註明停修。 三、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前應繳交之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等各項費用,課程停修後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補繳。 四、 應屆畢業生申請停修課程請自行確認是否已列計為畢業學分或教育學程學分,並審慎考慮是否需申請停修,課程停修後,原申請畢業學分及教育學程學分之審核結果將作廢,請自行至 原學系 (所、學位學程 )或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辦理重新審核。 系所 班別 學號 姓名 開課 系所 開課代碼 停修科目名稱 學分 必 修 /選 修 知會 任課教師簽章 停修後本學期修習之學分數合計: 學分 ( _門課程 )教務處 收件日期: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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