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破产、真逃债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某些公司、企业不在自身的经营与发展上下功夫,而是钻现行法律法规的空子,以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非法转移和分配财产等方式,造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假象,借此申请进入破产程序,达到“假破产、真逃债”的目的。从近年来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中,也能发现大量企业恶意破产、债权人权益被侵犯的现象。于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企业破产法能够遏制“假破产、真逃债”这种行为吗?为了对付这种企图,企业破产法作了怎样的规定?就这些话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刘金友教授(以下简称刘)。记者:请问“假破产真逃债”都有哪些表现形式?刘:“假破产真逃债”的形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是“蠹虫蛀空”式,即企业高管人员大肆侵吞、隐匿企业资产,中饱私囊,像蠹虫一样将企业资产蛀空,然后将蛀空的企业付诸破产;其二是“金蝉脱壳”式,先是转移企业优质资产,将空壳企业付诸破产,然后以原企业的优质资产成立新的公司;其三是“硕鼠搬家”式,企业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