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盗窃量刑的理论与实务 一、共同盗窃刑事责任的理论争鸣和立法变化关于共同盗窃的刑事责任问题,先后有过不同认识和看法。在没有专门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处理共同盗窃一般都是按照共同犯罪一般原理处理的。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共同盗窃犯,应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和分赃数额,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分别处罚。对主犯依法从重处罚。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共同故意盗窃总额依法处罚。”由于这一解释只规定了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对总额负责,对一般共同盗窃没有规定按共同盗窃总额负责。因而,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一般共同盗窃的罪责确定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当时出现了这样几种观点:(1)分赃数额说。即确认各共同盗窃人的刑事责任,应以各自分得的赃物数额为依据。决定适用刑法条款和量刑。(2)参与数额说。即以各共同盗窃人参与作案盗窃数额为依据,决定运用刑法条款和量刑。(3)分别数额说。即主犯按以参与数额定罪量刑,从犯按个人分赃数额定罪量刑。(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