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号令】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49号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公司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诚实信用,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