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申请航运物流业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穗南开管办 2017 1号)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 2.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开口岸 2018 1号) 二、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 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和本细则
2、扶持条件的,均可接受扶持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二)扶持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是指主要从事货物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快递),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 三 )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注册地在南沙的企业须承诺 10 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2 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的 奖励资金。 三、申请时间 2018 年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 5 月 21 日 -6 月 21 日 。 符合申 请 奖 励 的 企 业 , 可 登录 广 州 南 沙 政 策
3、兑 现 系 统( http:/) 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 四、奖励标准 对注册在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和自贸区南沙片区海港区块范围内,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500万元,从事航运物流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 对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设立的企业,自其注册之 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按年度)按照其对我区经济贡献的 95%给予奖励,后两年给予 50%的奖励。 (二) 对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内新迁入本区的企业,其 经 营贡献奖励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外迁入我区的企业,其经营贡献奖励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执行。 (三) 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设立的原有企业,按照其 对我区经济贡献 50%给
4、予奖励。 (四) 本条款规定的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和自贸区南沙片区海港区块指黄阁镇沙仔岛、万顷沙镇 9 涌半广州南沙保税3 港区加工区、龙穴街南沙港一期北延线以南、南沙港三期南延线以北区域。 (五) 2017 年 1月 1 日以后,由南沙区其它区域迁入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和自贸区南沙片区海港区块范围的航运物流企业,按 其对我区经济贡献 50%给予奖励 。 五、申请材料 1.航运物流业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申请表(见附件1); (原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 2.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 ,原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补充法定授权人签字
5、字样,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 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见附件 2); (原件一式两份 并加盖单位公章 )。 4. 营业执照;( 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涉及用地的企业提供);( 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6.企业或机构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 复印件一式两份 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办理人委托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核原 4 件 )
6、; (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六、受理部门 广州南沙开发区政策兑现窗口 (窗口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 1号南沙政务服务中心 E 栋 1 楼 4、 5、 6号窗) 联系电话: 020-39053010;邮箱: 七、业务主管部门 广州南沙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20-39078067、 020-39053087 邮箱: 八、受理时间 周一到周四 :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 周五 :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流程图及各阶段时限 42 个工作日(形式审查 5 个工作日以内;实质审
7、查 24个工作日;资金拨付 13 个工作日) (以上办理时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扣除组织专家论证、公 示所需的时间。) 十、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报。 1.申请人访问 http:/ 登录广州南沙政策兑现系统进行注册,下载填报 航运物流业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申请表 并打印;申请人在政策兑现系统注册通过后,申请事项进行网上预审。事项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按5 照办事指南要求带齐纸质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服务窗口”递交,正式提出申请。 2.对材料齐备无误的政策兑现申请,区政务服务中心形式审核通过后,转送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对缺少申请材料或递交材料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区政务服务中心出具
8、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办事群众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政务服务中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及依据,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二)部门审查。 口岸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形成奖励资金安排方案: 1.口岸部门商统计、市场监管、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确定企业(机构)行业类别(规模或限额以上企业)、实缴注 册资本、统计、纳税情况后,并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相关资料征求部门意见。 2.口岸部门根据核实的数据,提出航运物流企业和航运专业人才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其中,骨干、高管 人才奖励与企业上市奖励的资金由人社局、金融工作局协助提供。 口岸部门将企业提交
9、的高管人员名单、高管个人经济贡献情况,以及核定的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额度提交人社局,由人社局审核并按程序拨付高管奖,并将已拨付的高管奖励额相关数据反馈口岸部门,以最终核算需拨付企业的经营贡献奖额度。 (三)审定。 6 由分管口岸部门的区领导牵头,会同发改、投促、市场监管、财政、国 税、地税、口岸部门等组成评审小组。口岸部门将奖励资金安排方案提交评审小组审议。 (四)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 1.评审小组会议纪要签批后,口岸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南沙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口岸部门 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并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等规定程
10、序申请办理。 公示有异议的,由口岸部门 重新核查 ,并提请评审小组审议后 ,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五)事后抽查 。 口岸部门应会同统计局、市场监管、口岸联检等部门,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 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南沙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应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附件 1. 航运物流业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申请表 附件 2.承诺书 7 附件 1 航运物流业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申请表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基本户银行 基本户账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及手机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电话及手机 身份证号码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万元) 上一年度企业纳税情况 企业
11、所得税(万元) 增值税(万元) 个人 所得税(万元)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我司承诺以上资料属实,依法经营,并承诺 10 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8 附件 2 承诺书 对 (公司名称 /项目名称)申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第 条 第 款的有关事宜,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对提交的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项目的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同意有关部门记录入相关的企业征信体系中。 二、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 10 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 二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名或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