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8-6-2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1998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的操作,确保工作质量和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财清字199611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国税发1996217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2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及主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第三条 资金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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