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 署长柳斌杰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管理,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本规定所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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