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足浴场所卫生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足浴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足浴场所卫生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足浴场所卫生规范(试行)第一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公共浴室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境内为顾客提供洗脚、泡脚等足浴服务的公共场所。第三条 本规范用语含义(一)污染源:是指可能对足浴场所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包括粪池、垃圾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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