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企业合并的分类(1) 按并购双方在并购完成后的法律地位来划分按并购双方在并购完成后的法律地位来划分,企业并购可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及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而剩余公司主体资格同时消灭的合并行为。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我国公司法中的并购实际是吸收合并。例如:国内上市公司间“合并第一案”第一百货吸收合并华联商厦的方案被誉为“百联”模式的合并即采取吸收合并方式,具体方案为,华联商厦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按非流通股折股比例换成第一百货的非流通股份,华联商厦全体流通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按流通股折股比例换成第一百货的流通股份,华联商厦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权益并入第一百货,其现有的法人资格因合并而注销,合并后存续公司将更名为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合并行为。控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