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 (暂行)(1994年11月23日财政部财农字第371号)一、总 说 明 1、国有林场和苗圃是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为加强场圃的经济核算,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规范场圃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国境内的国有林场、苗圃(以下简称场圃,及其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但不适用于国有森工企业中的和其他的林场、苗圃。 3、场圃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使用。 场圃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场圃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方法,由本制度规定;场圃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