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变更登记程序 主办人(实行AB岗)A : 张霞 B :辛伟 适用范围一、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的;二、土地权利人变更(转让登记)的: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2、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管委会批准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转让: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管委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土地使用者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4、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5、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6、因处分抵押财产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7、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三、土地抵押权变更: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