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第四版)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二一七年 十 一 月 2 目 录 总则 第一章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非法直排水污染物 1.1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1.2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排污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水污染物 1.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四、未遵守排污许可证 载明的台账管理、自行监测、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等环境管理要求 1.4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2、排放水污染物 1.5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六、不在排污许可证领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1.6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七、未按照规定填报环境统计表、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或者变更申报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7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七 十四条 第二章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未编制环评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使用 2.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二、未依法备案,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经营或使用 2.2深
3、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三、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四、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2.4.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2.4.2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五、环保设施未验收或未通过验收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 2.5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第三章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在用机动车在停放地经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 3.1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3 二、未遵守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规定 3.2
4、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 标准 一、违反禁止性规定设立产生污染的服务项目 4.1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二、将物业出租、出借、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禁止设立的服务项目 4.2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五章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受委托单位未按规定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的 5.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二、未按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 5.2广东省环境
5、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三、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 5.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四、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 5.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五、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不正常运行或者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或者未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污信息 5.5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 六、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 5.6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油烟净化设施 5.7广东 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八、未按照规定设置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 5.8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九、突发环境事
6、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9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 十、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 5.10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 十一、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 5.1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第六章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未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经营或者参与经 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6.1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六条 二、 机动车维修机构对机动车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 , 排气污染物超过机4 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6.2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中
7、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水污染防治禁止性规定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二、违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7.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三、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 7.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拒不接受 大气环境保护 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8.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三、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大
8、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8.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四、 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 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8.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五、违反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相关规定 8.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六、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8.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七、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 8.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9、八、违反规定新建、改 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拒不改正 8.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九、违反高污染燃料管理有关规定 8.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十、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有机溶剂、粉尘、气态污染物、可燃性气体等有关规定 8.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十一、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5 十二、违反扬尘污染防治有关规定 8.12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 -(五)项 十三、排放 A 类大气污染物的企业
10、事业单位,未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定期监测、排查隐患并采取或未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8.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 十四、违反持久性有机物有关规定 8.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 十五、未采取措施排放恶臭气体 8.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 违反工业固体废物禁止性规定 9.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二、违反危险废物禁止性规定 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三、非法经营危险废物 9.3中华人民共
11、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第十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1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二、未实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10.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三、在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 10.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四、技术机构违规收取费用 10.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五、建设项目环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 1
12、0.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十一章 实施 吊销排污许可证裁量标准 第十二章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裁量标准 6 第十三章 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以及责 令停业、关闭裁量标准 第十四章 实施查封、扣押裁量标准 7 总 则 一、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实施行政处罚及部分行政强制措施 的案件。 二、行政处罚案件应按照本实施标准规定的法律依据和裁量因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和裁量处罚。本实施标准未规定的,应参照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的规定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和裁量处罚。 三、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处罚法定
13、、过罚相当、罚教结合、重在纠正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 罚过程中,除罚款处罚外,对符合法定的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等其他处罚种类情形的,还应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或符合法定行政拘留条件的,应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本实施标准采取定额的方式确定处罚裁量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定额处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 、排放污染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轻微违法。排污者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罚款处罚,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 1) 5 pH6 或 9pH 10; (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化学需氧量 、氨氮、动植物油类污染物排放浓度
14、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0.1 倍以下; ( 3)总磷、磷酸盐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0.2 倍以下; ( 4) 违法行为的发生存在不可抗力 客观因素 的 。 以上第( 2)、( 3)项规定不适用于特别控制区。 六、违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8 的,可降低一个罚款档次处罚;符合最低处罚档次的,按照最低档次处罚: ( 1)当事人无主观过错且近三年内在本市无环保违法记录的; ( 2)污染防治设施因客观原因导致少量跑冒滴漏,且对环境产生较小影响的。 以上规定不适用于特别控制区。 当事人 排放水污染物中仅 pH 值超标的 且 2pH5 或10pH11时 ,按最低档次处罚;若同时
15、有其他污染因子超标的,则按罚款数额较高的标准进行处罚。 七、 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或其他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存在环评审批 、验收 手续不完备或未在规定时限内 办理 相关 手续的,且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 ,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 不予罚款处罚。 八、 违法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在深圳市主流媒体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 50%减轻 处罚,但 减少 的 罚款 金额 最多 不得超过 3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 额 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暂不予以按日连续处罚,对复查发现
16、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应再次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应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数自第一次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累计执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 ( 1)环保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 2)环保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 3)环保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4)排污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 后排放污染物; 9 ( 5)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 6) 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备案,拒不改正的; ( 7) 以暴
17、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 8)因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公开道歉承诺之日起三年内再次出现环保违法行为的; ( 9)第六条规定按照最低档次处罚的违法情形。 九 、违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提高一个档次处罚,符合最高处罚档次的,按照最高档次处罚: ( 1)近一 年内受到环保部门 2 次以上行政处罚; ( 2)近一年内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3)近三年内有公开道歉承诺记录。 十 、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一律实施顶格处罚。 十 一 、本实施标准所称“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指造成
18、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群体事件等。 十 二 、本实施标准规定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年度”指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 十 三 、本实施标准中的“环境敏感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 和以居住、医疗卫生、文教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人居环境敏感区;“限批区”,现阶段指观澜河流域、龙岗河流域、坪山河流域、光明新区白花社区,以后有变化的,以省、市下达的相关文件为准;“特别控制区”,指环境质量不达标,污染严重,处于集中整治阶段,需要对污染物排放实行特别10 严格控制的区域,现阶段指茅洲河流域,具体范围包括宝安区沙井街
19、道、新桥街道、松岗街道、燕罗街道、石岩街道全辖区和光明新区除白花社区以外的辖区,以后有变化的,以省、市下达的相关文件为准;“一般区域”,指环境敏感区、限批区和特别控制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 十 四 、本实施标准所称的“ A类水污染物”,指国家或地方环保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以及 含 重金属 的 污染物或 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 物质;“ B 类水污染物”,指除 A 类水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 A 类大气污染物 ” 指列入环保部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大气污染物; “ B 类大气污染物 ” 是指上述名录之外的大气污染物。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未公布实施之前,现有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视为 B 类大气污染物。 十 五 、排放水污染物中同时含有 A 类水污染物和 B类水污染物的,或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同 时含有 A类大气污染物和B 类大气污染物的,或当事人违法排放污染物,同时存在“超标”、“超总量”情形的,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标准进行处罚。 十 六 、 本实施标准所称的 “近一年”是指 以当次行为发生之日为起算点往前追溯一年, “近三年”是指 以当次行为发生之日为起算点往前追溯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