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杭州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认定管理细则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关于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386号)和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5号)精神,现就我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一、认定条件杭州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创新载体是已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创新载体的我市联合共建单位和省外引进共建单位已签订三年以上的长期合作协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院士或全国同专业、同行业具有较大影响的领衔专家在杭所创办的研发机构可视作为创新载体来认定。(二)创新载体的省外引进共建单位应是具有国内科研优势的中科院研究机构、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等。(三)创新载体的我市联合共建单位应是本市企事业单位,其中联合共建单位为企业的,其年销售收入应在1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应占企业当年销售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