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中的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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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招标中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规定一、 法源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26 条)二、 金额标准(一)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26 条)(二)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 2%,最多不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 24 条)(三)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的 2%,但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 37 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 27 条)三、 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

2、效期一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26 条)四、 保证金形式及转出账户要求(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26 条)(二)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信用证、转账支票、银行即期汇票,也可以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 23 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27 条)五、 联合体提交保证金的要求(一)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予以提交,可以是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

3、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试行 )第 23 条)(二)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 45 条)六、 提出时间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

4、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30 条)七、 最迟提交时间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机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 43 条)八、 退还条件(一)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31 条)

5、(二)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日内退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35 条)(三)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 28 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 29 条)(四) 招标人主动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但投标人拒绝的,招标人

6、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 43 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 40 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 46 条)九、 不予退还的情形(一)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35 条)(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74 条)(三) 在提交投标文

7、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 25 条)十、 退还时间及利息要求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57 条)十一、 禁止挪用(一)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26 条)(二)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 68 条)十二、 超比例收取投标

8、保证金的后果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66 条)十三、 减免情形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优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 62 条)十四、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 25 条)(二) 在商务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否决投标:(八)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 57 条)(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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