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7号令),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实现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二)坚持节约优先战略,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供需双向调节,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三)实行差别化管理,优先保障国家重点项目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四)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促进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五)开源和节流并举,新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