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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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 国 心 理 学 会 临 床 与 咨 询 心 理 学 工 作 伦 理 守 则 ( 第 二 版 )CPS 临 床 心 理 注 册 系 统 3 月 9 日本 伦 理 守 则 已 经 中 国 心 理 学 会 通 过 , 2018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 中 国 心 理 学 会 临 床 与 咨 询 心 理 学 工 作 伦 理 守 则 ( 第 二 版 ) 和 中 国 心 理 学 会 临床 与 咨 询 心 理 学 专 业 机 构 和 专 业 人 员 注 册 标 准 ( 第 二 版 ) 由 中 国 心 理 学 会 授 权 临 床 心理 学 注 册 工 作 委 员 会 在 中 国 心 理 学 会

2、 临 床 与 咨 询 心 理 学 工 作 伦 理 守 则 ( 第 一 版 ,2007) 和 中 国 心 理 学 会 临 床 与 咨 询 心 理 学 专 业 机 构 和 专 业 人 员 注 册 标 准 ( 第 一 版 ,2007) 基 础 上 修 订 。本 守 则 的 目 的 是 揭 示 临 床 与 咨 询 心 理 学 工 作 是 具 有 教 育 性 、 科 学 性 与 专 业 性 的 服 务 工作 , 促 使 心 理 师 、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以 及 广 大 民 众 了 解 心 理 治 疗 与 心 理 咨 询 工 作 专 业 伦 理的 核 心 理 念 和 专 业 责 任 , 藉 此

3、保 证 和 提 升 心 理 治 疗 与 心 理 咨 询 专 业 服 务 的 水 准 , 保 障 寻求 专 业 服 务 者 和 心 理 师 的 权 益 , 增 进 民 众 的 心 理 健 康 、 幸 福 和 安 宁 , 促 进 和 谐 社 会 的 发展 。 本 守 则 亦 作 为 本 学 会 临 床 与 咨 询 心 理 学 注 册 心 理 师 的 专 业 伦 理 规 范 以 及 本 学 会 处 理有 关 临 床 与 咨 询 心 理 学 专 业 伦 理 投 诉 的 主 要 依 据 和 工 作 基 础 。总 则善 行 : 心 理 师 的 工 作 目 的 是 使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从 其 提

4、 供 的 专 业 服 务 中 获 益 , 心 理 师 应 保障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的 权 利 , 努 力 使 其 得 到 适 当 的 服 务 并 避 免 伤 害 。责 任 : 心 理 师 在 工 作 中 应 保 持 其 服 务 的 专 业 水 准 , 认 清 自 己 专 业 的 、 伦 理 的 及 法 律 的 责任 , 维 护 专 业 信 誉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社 会 责 任 。诚 信 : 心 理 师 在 工 作 中 应 做 到 诚 实 守 信 , 在 临 床 实 践 、 研 究 及 发 表 、 教 学 工 作 及 宣 传 推广 中 保 持 真 实 性 。公 正 : 心 理

5、 师 应 公 平 、 公 正 地 对 待 自 己 的 专 业 工 作 及 相 关 人 员 , 采 取 谨 慎 的 态 度 防 止 自己 潜 在 的 偏 见 、 能 力 局 限 、 技 术 限 制 等 导 致 的 不 适 当 行 为 。尊 重 : 心 理 师 应 尊 重 每 位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 尊 重 个 人 的 隐 私 权 、 保 密 性 和 自 我 决 定 的 权利 。1 专 业 关 系心 理 师 应 尊 重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 按 照 专 业 的 伦 理 规 范 与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建 立 良 好 的 专业 工 作 关 系 , 这 种 工 作 关 系

6、 应 以 促 进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的 成 长 和 发 展 , 从 而 增 进 其 利 益 和福 祉 为 目 的 。1.1 心 理 师 应 公 正 对 待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 不 得 因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的 年 龄 、 性 别 、 种 族 、性 取 向 、 宗 教 信 仰 和 政 治 态 度 、 文 化 、 身 体 状 况 、 社 会 经 济 状 况 等 任 何 方 面 的 因 素 而 歧视 对 方 。1.2 心 理 师 应 充 分 尊 重 和 维 护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的 权 利 , 促 进 其 福 祉 。 心 理 师 应 当 避 免伤 害 寻 求

7、 专 业 服 务 者 、 学 生 或 研 究 被 试 ; 如 果 伤 害 可 预 见 或 可 避 免 , 心 理 师 应 在 对 方 知情 同 意 的 前 提 下 尽 可 能 避 免 , 或 将 伤 害 降 到 最 小 ; 若 伤 害 无 法 预 见 或 不 可 避 免 , 心 理 师应 尽 力 使 伤 害 降 至 最 低 , 或 在 事 后 设 法 补 救 。1.3 心 理 师 应 依 照 当 地 政 府 要 求 或 本 单 位 的 规 定 恰 当 收 取 专 业 服 务 的 费 用 。 心 理 师 在进 入 专 业 工 作 关 系 之 前 , 要 对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清 楚 地

8、 介 绍 和 解 释 其 服 务 收 费 的 情 况 。1.4 心 理 师 不 得 以 收 受 实 物 、 获 得 劳 务 服 务 或 其 他 方 式 作 为 其 专 业 服 务 的 回 报 , 以 防止 冲 突 、 剥 削 、 破 坏 专 业 关 系 等 潜 在 的 危 险 。1.5 心 理 师 须 尊 重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的 文 化 多 元 性 。 心 理 师 应 充 分 觉 察 自 己 的 价 值 观 ,了 解 自 己 的 价 值 观 对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可 能 的 影 响 , 并 尊 重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的 价 值 观 , 避免 将 自 己 的 价

9、值 观 强 加 给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 不 替 对 方 做 重 要 决 定 。1.6 心 理 师 应 清 楚 地 认 识 自 身 所 处 位 置 对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的 潜 在 影 响 , 不 得 利 用 对 方对 自 己 的 信 任 或 依 赖 剥 削 对 方 , 为 自 己 或 第 三 方 谋 取 利 益 。1.7 心 理 师 要 清 楚 地 了 解 多 重 关 系 ( 例 如 与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发 展 家 庭 的 、 社 交 的 、 经济 的 、 商 业 的 或 者 密 切 的 个 人 关 系 ) 对 专 业 判 断 可 能 的 不 利 影 响 及

10、损 害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福 祉 的 潜 在 危 险 , 尽 可 能 避 免 与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发 生 多 重 关 系 。 在 多 重 关 系 不 可 避 免 时 ,应 采 取 专 业 措 施 预 防 可 能 带 来 的 影 响 , 例 如 签 署 正 式 的 知 情 同 意 书 、 告 知 多 重 关 系 可 能的 风 险 , 寻 求 专 业 督 导 、 做 好 相 关 记 录 , 以 确 保 多 重 关 系 不 会 影 响 自 己 的 专 业 判 断 , 并且 不 会 对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造 成 危 害 。1.8 心 理 师 不 得 与 当 前 寻 求 专

11、 业 服 务 者 或 其 家 庭 成 员 发 生 任 何 形 式 的 性 或 亲 密 关 系 ,包 括 当 面 和 通 过 电 子 媒 介 进 行 的 性 或 亲 密 的 沟 通 与 交 往 。 心 理 师 也 不 得 给 与 自 己 有 过 性或 亲 密 关 系 的 人 做 心 理 咨 询 或 心 理 治 疗 。 一 旦 关 系 超 越 了 专 业 界 限 ( 例 如 开 始 发 展 性 和亲 密 关 系 ) , 应 立 即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 例 如 寻 求 督 导 或 同 行 建 议 ) , 并 终 止 专 业 关 系 。1.9 心 理 师 在 与 某 位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12、 者 结 束 心 理 咨 询 或 治 疗 关 系 后 , 至 少 三 年 内 不 得 与该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或 其 家 庭 成 员 发 生 任 何 形 式 的 性 或 亲 密 关 系 , 包 括 当 面 和 通 过 电 子 媒介 进 行 的 性 或 亲 密 的 沟 通 与 交 往 。 在 三 年 后 如 果 发 生 此 类 关 系 , 要 仔 细 考 察 该 关 系 的 性质 , 确 保 此 关 系 不 存 在 任 何 剥 削 、 控 制 和 利 用 的 可 能 性 , 同 时 要 有 明 确 可 被 查 证 的 书 面记 录 。1.10 当 心 理 师 和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13、 者 存 在 除 性 或 亲 密 关 系 以 外 的 其 他 非 专 业 关 系 , 如 果 可能 对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造 成 伤 害 , 心 理 师 应 当 避 免 与 其 建 立 专 业 关 系 ; 与 朋 友 及 亲 人 间 无法 保 持 客 观 、 中 立 , 心 理 师 不 得 与 他 们 建 立 专 业 关 系 。1.11 心 理 师 在 心 理 咨 询 与 治 疗 工 作 中 不 得 随 意 中 断 工 作 。 当 心 理 师 出 差 、 休 假 或 临 时离 开 工 作 地 点 外 出 时 , 要 尽 早 向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说 明 , 并 对 已 经

14、开 始 的 心 理 咨 询 或 治 疗工 作 进 行 适 当 的 安 排 。1.12 心 理 师 认 为 自 己 的 专 业 能 力 不 能 胜 任 为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 或 不 适 合与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维 持 专 业 关 系 时 , 应 在 和 督 导 或 同 行 讨 论 后 , 向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明 确说 明 , 并 本 着 为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负 责 的 态 度 将 其 转 介 给 合 适 的 心 理 师 。 转 介 时 应 向 接 受转 介 的 心 理 师 介 绍 自 己 对 该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15、已 经 进 行 的 工 作 , 并 将 转 介 情 况 做 书 面 记 录 。在 将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转 介 或 转 诊 至 其 他 专 业 人 士 或 机 构 时 , 心 理 师 应 在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知 情 同 意 的 前 提 下 与 接 任 的 专 业 人 士 联 络 以 提 供 必 要 的 信 息 。1.13 当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在 心 理 咨 询 与 治 疗 中 无 法 获 益 , 或 继 续 咨 询 与 治 疗 会 受 到 伤 害时 , 心 理 师 应 当 终 止 这 种 专 业 关 系 。 心 理 师 若 受 到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或

16、 与 其 有 关 人 士 的 威胁 或 伤 害 , 或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拒 绝 按 协 议 支 付 专 业 服 务 费 用 时 , 可 以 终 止 专 业 服 务 关 系 。1.14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内 , 不 同 理 论 学 派 的 心 理 师 应 相 互 了 解 和 相 互 尊 重 。 当 心 理 师 开 始服 务 时 , 如 果 知 晓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已 经 与 其 他 同 行 建 立 了 专 业 服 务 关 系 , 而 且 目 前 没 有终 止 或 者 转 介 时 , 应 建 议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继 续 在 同 行 处 寻 求 帮 助 。1

17、.15 心 理 师 应 认 识 到 与 心 理 健 康 服 务 领 域 的 同 行 (包 括 精 神 科 医 师 、 精 神 科 护 士 、 社会 工 作 者 等 )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会 影 响 对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的 服 务 质 量 。 心 理 师 应 与 心 理 健 康服 务 领 域 的 同 行 建 立 积 极 的 工 作 关 系 和 沟 通 渠 道 , 以 提 高 对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的 服 务 水 平 。1.16 在 某 一 机 构 中 从 事 心 理 咨 询 与 治 疗 的 心 理 师 未 经 机 构 允 许 , 不 得 将 自 己 在 该 机 构中

18、的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转 介 为 自 己 个 人 接 诊 的 来 访 者 。1.17 当 心 理 师 将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转 介 至 其 他 专 业 人 士 或 机 构 时 , 不 得 因 此 收 取 任 何 费用 , 心 理 师 也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支 付 与 转 介 相 关 的 任 何 费 用 。1.18 收 受 礼 物 时 , 心 理 师 应 清 楚 了 解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赠 送 礼 物 对 专 业 关 系 的 影 响 。 心理 师 在 决 定 是 否 收 取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的 礼 物 时 需 要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 专

19、业 关 系 、 文 化 习 俗 、礼 物 的 金 钱 价 值 、 赠 送 礼 物 的 动 机 以 及 心 理 师 决 定 接 受 或 拒 绝 礼 物 的 动 机 。2 知 情 同 意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可 以 自 由 选 择 是 否 开 始 或 维 持 一 段 专 业 关 系 , 且 有 权 充 分 了 解 关 于 专业 工 作 的 过 程 和 心 理 师 的 专 业 资 质 及 理 论 取 向 。2.1 心 理 师 应 确 保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了 解 心 理 师 与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双 方 的 权 利 、 责 任 ,明 确 介 绍 收 费 的 设 置 , 告

20、知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享 有 的 保 密 权 利 、 保 密 例 外 的 情 况 以 及 保 密的 界 限 。 心 理 师 应 认 真 记 录 评 估 、 咨 询 或 治 疗 过 程 中 有 关 知 情 同 意 的 讨 论 。2.2 当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询 问 下 列 相 关 事 项 时 , 心 理 师 应 当 告 知 : ( 1) 心 理 师 的 资 质 、所 获 认 证 、 工 作 经 验 以 及 专 业 工 作 理 论 取 向 ; ( 2) 专 业 服 务 的 作 用 ; ( 3) 专 业 服 务的 目 标 ; ( 4) 专 业 服 务 所 采 用 的 理 论 和

21、技 术 ; ( 5) 专 业 服 务 的 过 程 和 局 限 性 ; ( 6)专 业 服 务 可 能 带 来 的 好 处 和 风 险 ; ( 7) 心 理 测 量 与 评 估 的 意 义 , 以 及 测 验 和 结 果 报 告的 用 途 。2.3 在 与 被 强 制 要 求 接 受 专 业 服 务 的 人 员 工 作 时 , 心 理 师 应 当 在 临 床 工 作 开 始 时 与 其讨 论 保 密 原 则 的 强 制 界 限 及 相 关 依 据 。2.4 一 旦 得 知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同 时 接 受 其 他 心 理 健 康 服 务 领 域 专 业 工 作 者 的 服 务 时 ,心

22、 理 师 可 以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在 征 得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的 同 意 后 , 联 系 并 与 他 们 进 行 沟 通 ,以 更 好 地 为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提 供 服 务 。2.5 心 理 师 只 有 在 得 到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书 面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才 能 对 心 理 咨 询 或 治 疗 过程 进 行 录 音 、 录 像 或 教 学 演 示 。3 隐 私 权 和 保 密 性心 理 师 有 责 任 保 护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的 隐 私 权 , 同 时 明 确 认 识 到 隐 私 权 在 内 容 和 范 围 上受 到 国

23、 家 法 律 和 专 业 伦 理 规 范 的 保 护 和 约 束 。3.1 心 理 师 在 心 理 咨 询 与 治 疗 工 作 中 , 有 责 任 向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说 明 工 作 的 保 密 原 则 ,以 及 这 一 原 则 应 用 的 限 度 。 在 专 业 服 务 开 始 时 , 应 告 知 保 密 原 则 及 保 密 的 例 外 情 况 并 签署 知 情 同 意 书 。3.2 心 理 师 应 清 楚 地 了 解 保 密 原 则 的 应 用 有 其 限 度 , 下 列 情 况 为 保 密 原 则 的 例 外 :( 1) 心 理 师 发 现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有 伤

24、 害 自 身 或 伤 害 他 人 的 严 重 危 险 ; ( 2) 未 成 年 人等 不 具 备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受 到 性 侵 犯 或 虐 待 ; ( 3) 法 律 规 定 需 要 披 露 的 其 他 情况 。3.3 在 遇 到 3.2 中 ( 1) 和 ( 2) 的 情 况 时 , 心 理 师 有 责 任 向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的 合 法 监护 人 、 可 确 认 的 潜 在 受 害 者 或 相 关 部 门 预 警 ; 在 遇 到 3.2 中 ( 3) 的 情 况 时 , 心 理 师 有义 务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并 按 照 最 低 限 度 原 则

25、 披 露 有 关 信 息 , 但 须 要 求 法 庭 及 相 关 人 员 出 示合 法 的 正 式 文 书 , 并 要 求 法 庭 及 相 关 人 员 注 意 对 专 业 服 务 相 关 信 息 的 披 露 范 围 。3.4 心 理 师 对 专 业 工 作 的 有 关 信 息 ( 如 个 案 记 录 、 测 验 资 料 、 信 件 、 录 音 、 录 像 和 其他 资 料 )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专 业 伦 理 规 范 在 严 格 保 密 的 前 提 下 创 建 、 保 存 、 使 用 、 传 递和 处 理 。 心 理 师 可 告 知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个 案 记 录 的

26、 保 存 方 式 , 相 关 人 员 ( 例 如 同 事 、 督导 、 个 案 管 理 者 、 信 息 技 术 员 ) 有 无 权 限 接 触 到 这 些 记 录 等 信 息 。3.5 心 理 师 因 专 业 工 作 需 要 在 案 例 讨 论 或 教 学 、 科 研 、 写 作 等 工 作 中 采 用 心 理 咨 询 或治 疗 的 案 例 时 , 应 隐 去 可 能 会 辨 认 出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的 相 关 信 息 。3.6 心 理 师 在 教 学 培 训 、 科 普 宣 传 中 , 应 避 免 使 用 完 整 案 例 , 如 果 其 中 有 可 被 辨 识 出身 份 的 个

27、人 信 息 ( 如 姓 名 、 家 庭 背 景 、 特 殊 易 识 别 的 成 长 或 者 创 伤 经 历 、 体 貌 特 征 等 ) ,须 考 虑 保 护 当 事 人 的 隐 私 。3.7 如 果 对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的 服 务 是 由 团 队 提 供 的 , 应 在 团 队 里 确 立 保 密 原 则 , 只 有在 确 保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隐 私 的 情 况 下 才 能 讨 论 其 相 关 信 息 。4 专 业 胜 任 力 和 专 业 责 任心 理 师 应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专 业 伦 理 规 范 , 基 于 科 学 研 究 , 在 专 业 界 限 和 个

28、 人 能 力 范 围内 以 负 责 任 的 态 度 开 展 评 估 、 咨 询 、 治 疗 、 转 介 、 同 行 督 导 、 实 习 生 指 导 以 及 研 究 工 作 。心 理 师 应 不 断 更 新 专 业 知 识 , 提 升 专 业 胜 任 力 , 促 进 个 人 身 心 健 康 水 平 以 更 好 地 满 足 专业 工 作 的 需 要 。4.1 心 理 师 应 在 自 己 专 业 能 力 范 围 内 , 根 据 自 己 所 接 受 的 教 育 、 培 训 和 督 导 的 经 历 和工 作 经 验 , 为 适 宜 人 群 提 供 科 学 有 效 的 专 业 服 务 。4.2 心 理 师

29、 应 规 范 执 业 , 遵 守 执 业 场 所 、 机 构 、 行 业 的 制 度 。4.3 心 理 师 应 关 注 保 持 自 身 专 业 胜 任 力 , 充 分 认 识 继 续 教 育 的 意 义 , 参 加 专 业 培 训 ,了 解 在 专 业 工 作 领 域 内 新 知 识 及 新 进 展 , 在 必 要 时 寻 求 专 业 督 导 。 缺 乏 专 业 督 导 时 , 应尽 量 寻 求 同 行 的 专 业 帮 助 。4.4 心 理 师 应 关 注 自 我 保 健 , 警 惕 自 己 的 生 理 和 心 理 问 题 对 服 务 对 象 造 成 伤 害 的 可 能性 , 必 要 时 应

30、寻 求 督 导 或 其 他 专 业 人 员 的 帮 助 , 限 制 、 中 断 或 终 止 临 床 专 业 服 务 。4.5 心 理 师 在 工 作 中 需 要 介 绍 和 宣 传 自 己 时 , 应 实 事 求 是 地 说 明 自 己 的 专 业 资 历 、 学历 、 学 位 、 专 业 资 格 证 书 、 专 业 工 作 等 情 况 。 心 理 师 不 得 贬 低 其 他 专 业 人 员 , 不 得 以 虚假 、 误 导 、 欺 瞒 的 方 式 宣 传 自 己 或 所 在 机 构 或 部 门 。4.6 心 理 师 应 承 担 必 要 的 社 会 责 任 , 鼓 励 心 理 师 为 社 会

31、提 供 自 己 部 分 的 专 业 工 作 时 间做 低 经 济 回 报 、 公 益 性 质 的 专 业 服 务 。5 心 理 测 量 与 评 估心 理 测 量 与 评 估 是 咨 询 与 治 疗 临 床 工 作 的 组 成 部 分 。 心 理 师 应 正 确 理 解 心 理 测 量 与 评估 手 段 在 临 床 服 务 工 作 中 的 意 义 和 作 用 , 考 虑 被 测 量 者 或 被 评 估 者 的 个 人 特 征 和 文 化 背景 , 恰 当 使 用 测 量 与 评 估 工 具 来 促 进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的 福 祉 。5.1 心 理 测 量 与 评 估 的 目 的 在

32、于 促 进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的 福 祉 , 心 理 测 量 与 评 估 的 使 用不 应 该 超 越 服 务 目 的 和 适 用 范 围 , 心 理 师 不 得 滥 用 心 理 测 量 或 评 估 。5.2 心 理 师 应 在 接 受 过 心 理 测 量 的 相 关 培 训 并 具 备 适 当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之 后 , 方 可实 施 相 关 测 量 或 评 估 工 作 。5.3 心 理 师 在 利 用 某 测 验 或 使 用 测 量 工 具 进 行 计 分 、 解 释 时 , 或 使 用 评 估 技 术 、 访 谈或 其 他 测 量 工 具 时 , 应 根 据 测

33、 量 的 目 的 与 对 象 , 采 用 自 己 熟 悉 的 、 已 经 在 国 内 建 立 并 证实 了 信 度 、 效 度 的 测 量 工 具 。 如 果 没 有 可 靠 的 信 度 、 效 度 数 据 , 需 要 对 测 验 结 果 及 解 释的 说 服 力 和 局 限 性 做 出 说 明 。5.4 心 理 师 应 尊 重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对 测 量 与 评 估 结 果 进 行 了 解 和 获 得 解 释 的 权 利 , 在实 施 测 量 或 评 估 之 后 , 对 测 量 或 评 估 结 果 给 予 准 确 、 客 观 、 可 以 被 对 方 理 解 的 解 释 , 避免

34、其 对 测 量 或 评 估 结 果 的 误 解 。5.5 未 经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的 授 权 , 心 理 师 不 得 向 非 专 业 人 员 或 机 构 泄 露 其 相 关 测 验 和评 估 的 内 容 与 结 果 。5.6 心 理 师 有 责 任 维 护 心 理 测 验 材 料 ( 指 测 验 手 册 、 测 量 工 具 和 测 验 项 目 等 ) 和 其 他评 估 工 具 的 公 正 、 完 整 和 安 全 ,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非 专 业 人 员 泄 露 或 提 供 相 关 测 验 或 评估 不 应 公 开 的 内 容 。6 教 学 、 培 训 和 督 导从 事

35、 教 学 、 培 训 和 督 导 工 作 的 心 理 师 应 努 力 发 展 有 意 义 的 和 值 得 尊 重 的 专 业 关 系 , 对教 学 、 培 训 和 督 导 持 真 诚 、 认 真 、 负 责 的 态 度 。6.1 心 理 师 从 事 教 学 、 培 训 和 督 导 工 作 的 目 的 是 促 进 学 生 、 被 培 训 者 或 被 督 导 者 的 个人 及 专 业 的 成 长 和 发 展 , 以 增 进 其 福 祉 , 教 学 、 培 训 和 督 导 工 作 应 有 科 学 依 据 。6.2 心 理 师 从 事 教 学 、 培 训 和 督 导 工 作 时 应 呈 现 多 元 的

36、 理 论 立 场 , 让 学 生 、 被 培 训 者或 被 督 导 者 有 机 会 做 比 较 , 并 发 展 自 身 的 立 场 。 督 导 者 不 得 把 自 己 的 理 论 取 向 强 加 于 被督 导 者 。6.3 从 事 教 学 、 培 训 和 督 导 工 作 的 心 理 师 应 基 于 其 教 育 训 练 、 被 督 导 经 验 、 专 业 认 证及 适 当 的 专 业 经 验 , 在 胜 任 力 范 围 内 实 施 教 学 、 培 训 和 督 导 。 从 事 教 学 、 培 训 和 督 导 工作 的 心 理 师 有 义 务 不 断 加 强 自 己 的 专 业 能 力 和 伦 理

37、学 习 。 督 导 者 在 督 导 的 过 程 中 遇 到 困难 情 况 时 , 也 应 主 动 寻 求 专 业 督 导 。6.4 从 事 教 学 、 培 训 和 督 导 工 作 的 心 理 师 应 熟 练 掌 握 专 业 的 伦 理 规 范 , 并 提 醒 学 生 、被 培 训 者 或 被 督 导 者 承 担 专 业 伦 理 责 任 和 遵 守 伦 理 规 范 。6.5 从 事 教 学 、 培 训 工 作 的 心 理 师 应 在 课 程 设 置 和 计 划 上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 确 保 教 学及 培 训 能 够 提 供 适 当 的 知 识 和 实 践 训 练 , 达 到 教 学

38、 目 标 或 颁 发 合 格 证 书 的 要 求 。6.6 担 任 培 训 任 务 的 心 理 师 应 清 楚 地 向 学 生 或 被 督 导 者 说 明 自 己 与 实 习 场 所 督 导 者 各自 的 角 色 与 责 任 。6.7 担 任 培 训 任 务 的 心 理 师 在 举 办 培 训 项 目 时 , 要 有 明 确 的 培 训 大 纲 和 恰 当 的 教 学 方式 , 培 训 的 宣 传 信 息 应 实 事 求 是 , 不 应 夸 大 或 具 有 欺 骗 性 。 心 理 师 及 主 办 机 构 应 有 足 够的 伦 理 敏 感 性 , 有 责 任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保 护

39、被 培 训 者 个 人 隐 私 或 其 他 福 祉 。 心 理 师 作 为培 训 项 目 负 责 人 时 , 应 当 为 该 培 训 项 目 提 供 足 够 的 支 持 和 保 证 , 并 能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6.8 担 任 督 导 工 作 任 务 的 心 理 师 应 向 被 督 导 者 说 明 督 导 的 目 的 、 过 程 、 评 估 方 式 及 标准 , 告 知 督 导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紧 急 情 况 、 中 断 、 终 止 督 导 关 系 等 的 处 理 方 法 。 心 理 师应 定 期 评 估 被 督 导 者 的 专 业 表 现 , 并 在 训 练 方

40、案 中 提 供 反 馈 , 避 免 因 被 督 导 者 的 限 制 而影 响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的 福 祉 。 在 考 评 过 程 中 , 心 理 师 应 采 取 实 事 求 是 的 态 度 , 诚 实 、 公平 、 公 正 地 给 出 评 估 意 见 。6.9 从 事 教 学 、 培 训 和 督 导 工 作 的 心 理 师 应 审 慎 评 估 其 学 生 、 被 培 训 者 或 被 督 导 者 的个 体 差 异 、 发 展 潜 能 及 能 力 限 度 , 应 对 其 不 足 给 予 适 当 的 关 注 , 必 要 时 给 予 发 展 或 补 救的 机 会 。 对 不 适 合 从 事

41、 心 理 咨 询 或 治 疗 的 专 业 人 员 , 应 建 议 对 方 重 新 考 虑 职 业 发 展 方 向 。6.10 担 任 教 学 、 培 训 和 督 导 任 务 的 心 理 师 有 责 任 设 定 清 楚 的 、 适 当 的 和 具 文 化 敏 感 度的 关 系 界 限 , 不 得 与 学 生 、 被 培 训 者 或 被 督 导 者 卷 入 心 理 咨 询 或 治 疗 关 系 ; 不 得 与 其 发生 亲 密 关 系 或 性 关 系 ; 不 得 与 有 亲 属 关 系 或 亲 密 关 系 的 专 业 人 员 建 立 督 导 关 系 , 以 避 免对 学 生 、 被 培 训 者 、

42、被 督 导 者 潜 在 的 剥 削 或 伤 害 。6.11 从 事 教 学 、 培 训 或 督 导 工 作 的 心 理 师 应 对 自 己 在 与 学 生 、 被 培 训 者 或 被 督 导 者 的关 系 中 存 在 的 优 势 有 清 楚 的 认 识 , 不 得 以 工 作 之 便 利 用 对 方 为 自 己 或 第 三 方 谋 取 私 利 。6.12 担 任 教 学 、 培 训 或 督 导 任 务 的 心 理 师 应 帮 助 自 己 的 学 生 、 被 培 训 者 或 被 督 导 者 知晓 :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有 权 了 解 提 供 心 理 咨 询 或 治 疗 的 学 生 、

43、被 培 训 者 或 被 督 导 者 的 资 质 ;学 生 、 被 培 训 者 与 被 督 导 者 若 在 教 学 、 培 训 和 督 导 过 程 中 使 用 有 关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的 信息 , 应 事 先 取 得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的 同 意 。6.13 担 任 教 学 、 培 训 或 督 导 任 务 的 心 理 师 对 自 己 的 学 生 、 被 培 训 者 或 被 督 导 者 在 心 理咨 询 或 治 疗 中 违 反 伦 理 的 情 形 应 保 持 敏 感 , 若 发 现 此 类 情 形 应 与 学 生 、 被 培 训 者 或 被 督导 者 进 行 认 真 讨 论

44、, 并 以 保 护 寻 求 专 业 服 务 者 的 福 祉 为 前 提 及 时 处 理 , 对 情 节 严 重 者 担任 培 训 或 督 导 工 作 的 心 理 师 有 向 本 学 会 伦 理 部 门 举 报 的 责 任 。7 研 究 和 发 表提 倡 心 理 师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 以 促 进 对 专 业 领 域 中 相 关 现 象 的 了 解 和 改 善 , 为 专 业 领 域做 出 贡 献 。 心 理 师 在 以 人 为 被 试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时 , 应 遵 守 相 应 的 研 究 规 范 和 伦 理 准 则 。7.1 心 理 师 在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时 若 以

45、 人 作 为 研 究 对 象 , 应 尊 重 人 的 基 本 权 益 , 遵 守 相 关法 律 法 规 、 伦 理 准 则 以 及 人 类 科 学 研 究 的 标 准 。 心 理 师 应 对 被 试 的 安 全 负 责 , 采 取 措 施避 免 对 其 造 成 躯 体 、 情 感 或 社 会 性 伤 害 , 防 范 被 试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 若 研 究 需 要 得 到 相关 机 构 的 伦 理 审 批 , 心 理 师 在 开 始 研 究 之 前 , 应 该 提 交 具 体 的 研 究 方 案 以 供 伦 理 审 查 。7.2 心 理 师 在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时 , 应 征

46、 求 被 试 的 知 情 同 意 。 若 被 试 没 有 能 力 做 出 知 情 同意 , 应 获 得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的 知 情 同 意 。 应 向 被 试 ( 或 其 监 护 人 ) 说 明 研 究 的 性 质 、 目 的 、过 程 、 方 法 、 技 术 、 保 密 原 则 及 局 限 性 , 被 试 可 能 体 验 到 的 身 体 或 情 绪 痛 苦 及 干 预 措 施 ,预 期 获 益 、 补 偿 , 研 究 者 和 被 试 各 自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研 究 结 果 的 传 播 形 式 及 其 可 能 的 受众 群 体 等 。 心 理 师 或 研 究 团 队 中 应

47、 有 专 人 负 责 解 答 被 试 提 出 的 涉 及 研 究 程 序 的 任 何 疑 问 。7.3 免 知 情 同 意 仅 限 于 以 下 情 况 : ( 1) 有 理 由 认 为 不 会 对 被 试 造 成 痛 苦 或 伤 害 的 研究 , 包 括 ( a) 正 常 教 学 实 践 研 究 、 课 程 研 究 或 在 教 学 背 景 下 进 行 的 课 堂 管 理 方 法 研 究 ;( b) 仅 用 匿 名 问 卷 、 以 自 然 观 察 方 式 进 行 的 研 究 或 文 献 研 究 , 其 答 案 没 有 使 被 试 触 犯 法律 、 损 害 其 财 务 状 况 、 职 业 或 声

48、誉 的 风 险 , 且 隐 私 得 到 保 护 ; ( c) 在 机 构 背 景 下 进 行的 工 作 或 机 构 效 能 相 关 因 素 研 究 , 该 研 究 不 会 对 被 试 的 职 业 造 成 危 险 , 且 隐 私 得 到 保 护 ;( 2) 法 律 、 法 规 或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允 许 的 研 究 。7.4 被 试 在 参 与 研 究 过 程 中 有 随 时 撤 回 同 意 和 不 再 继 续 参 与 研 究 的 权 利 , 并 不 会 因 此受 到 任 何 惩 罚 , 而 且 在 适 当 的 情 况 下 应 获 得 替 代 咨 询 、 治 疗 干 预 或 处 置 。

49、心 理 师 不 得 以任 何 方 式 强 制 被 试 参 与 研 究 。 当 干 预 或 实 验 研 究 需 要 控 制 组 或 对 照 组 时 , 在 研 究 结 束 后 ,应 对 控 制 组 或 对 照 组 成 员 给 予 适 当 的 处 理 。 只 有 确 信 研 究 对 被 试 无 害 而 又 必 须 进 行 该 项研 究 时 , 才 能 使 用 非 自 愿 被 试 。7.5 心 理 师 不 得 用 隐 瞒 或 欺 骗 手 段 对 待 被 试 , 除 非 这 种 方 法 对 预 期 的 研 究 结 果 是 必 要的 , 且 无 其 他 方 法 可 以 代 替 。 在 研 究 结 束 后 , 必 须 向 被 试 做 出 适 当 的 说 明 。7.6 禁 止 心 理 师 与 当 前 被 试 发 生 性 或 恋 爱 方 面 的 互 动 或 关 系 , 包 括 线 下 与 线 上 的 互 动与 关 系 。7.7 心 理 师 在 撰 写 研 究 报 告 时 , 应 将 研 究 设 计 、 研 究 过 程 、 研 究 结 果 及 研 究 的 局 限 性等 做 客 观 和 准 确 的 说 明 和 讨 论 , 不 得 采 用 或 编 造 虚 假 不 实 的 信 息 或 资 料 , 不 得 隐 瞒 与 研究 预 期 、 理 论 观 点 、 机 构 、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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