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密切联系原则之浅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它结束了中国没有单行的、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历史,也是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中的必要一环。这部法律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对法律未作规定的所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兜底原则”,避免了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留下漏洞。涉外民事关系发了适用法第2条规定了“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发了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法在总则中确立了兜底规定,在具体分则中相关领域中作出具体规定。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第41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关于如何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一般来讲有两种方式,一是,具备合同的相关要素要求;二是,特征旅行,用合同列举的方式进行的。就如何认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方面,存在最主要的问题一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最重要关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