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二、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三、申请条件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四、实施机关(一)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1.锅炉(1)承压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