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ICD-10)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2074 更新时间:2010-5-9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在ICD-20中,抑郁发作不包括发生于双相情感障碍中的抑郁状态。因此,抑郁发作只包括首次发作抑郁症或复发性抑郁症。ICD-10规定的抑郁发作一般标准有3条:G1.抑郁发作须持续至少2周。G2.在病人既往生活中,不存在足以符合轻躁狂或躁狂(F30.-)标准的轻躁狂或躁狂发作。G3.需除外的最常见情况:此种发作不是由于精神活性物质使用(F10F19)或任何器质性精神障碍(F00F09)所致。抑郁发作的症状分为两大类,可以粗略地将之分别称为核心症状和附加症状。抑郁发作的核心症状有3条:(1)抑郁心境,对个体来讲肯定异常,存在于一天中大多数时间里,且几乎每天如此,基本不受环境影响,持续至少2周;(2)对平日感兴趣的活动丧失兴趣或愉快感;(3)精力不足或过度疲劳;抑郁发作的附加症状有7条:(1)自信心丧失和自卑;(2)无理由的自责或过分和不适当的罪恶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