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审执分离【摘要】行政强制法出台后,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司法主导型的,但现有规定并不能很好地适应监督行政权的需要。实行无例外的实质审查,同时将审查与实施相分离,才能更好地在公平价值的前提下实现效率价值。【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法;实质审查;审执分离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在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时,为保证行政决定的有效实现而形成的一种制度。在这一制度中,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问题,即执行主体决定了一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行政强制法明确了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有很多值得探讨和商榷的地方。一、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行政强制法出台前,有关行政强制的内容分散在诸多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和一致性。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部法律在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问题上采用的是双重授权,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己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实践中,这种双重授权的局面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力,使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