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第2号、第20号和第33号主要规范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会计处理和列报,且适用于合并方与被合并方是“兄弟”公司的情形。而对于被合并方及其原母公司的处理与列报和其他情形(如母子公司),目前缺乏明确规范。(本文中的各方均为以投资为纽带形成的企业集团成员,不包括集团内可能存在的没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也不涉及合并双方仅共同受某一级政府控制而在合并时具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特征的情形。)母公司吸收合并自己的子公司如何处理在母公司吸收合并自己的全资子公司且合并后仍有其他子公司的情况下,企业仍需编制合并报表。此时,合并方无需支付对价,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支付对价,将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转入资本公积,而应当在按子公司账面价值(假定没有调整)确认资产负债的同时,冲销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将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这种情况下,合并当期母公司“处置”了子公司,但实质上没有放弃对子公司的控制,只是子公司的法律形式发生了变化,所以不适用合并报表准则中“处置子公司”的规定,而应将吸收合并取得的被合并方前期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并入合并方前期合并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