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创新项目的资助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立研究生创新项目旨在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和创业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及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课题,同时也为我校涌现更多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创造条件。第三条 研究生创新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组织实施,进行项目申报及初步评审;由研究生学院组织专家评审,最终公布获得立项学生名单。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学院共同负责跟踪检查、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项目负责人(导师)、项目申
2、请人(学生)共同负责结项。第四条 资金资助项目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二、项目申报和立项第五条 资助项目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推荐,研究生学院组织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第六条 资助的对象是在校研究生。基本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项目资助:(1) 申请项目应是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设计的创新选题,研究课题一般与本人学位论文选题一致,课题应在理论、实验、方法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2) 研究课题论证比较客观、充分,技术路线清晰,可行性强。预期可取得创新性成果,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3) 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从事创新性
3、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素质。(4) 申请者所在学院、学科及其导师积极支持其创新课题研究工作,所在培养单位能够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第七条 申请人可根据需要自行提出申请资助的金额,再由项目评审委员会确定予以资助的额度。第八条 资助项目的评审标准:(1) 选题为高新科技项目,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2) 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具有很好的市场前景。第九条 申报工作每年四月初启动。申请者经导师同意,向所在学院科研秘书办公室报送以下申请材料:1 .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申请书(一式六份);2 .申请书的电子版。第十条 项目获得立项后,研究生学院留存一份已被批准立项的申请书,通知项目申请人所在学院
4、,各有关学院科研秘书应及时将研究生学院返回的已被批准立项的申请书发至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导师)各一份,并留学院保存一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各院系要建立本单位项目管理数据库。三、项目中期管理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院配合项目申请人所在学院对有关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准确及时地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申请人因故无法亲自参加项目检查的,要委托项目组其他工作人员配合检查。对于项目执行严重不力者,研究生学院将提出警告,并对项目负责人(导师)的指导其他级研究生的未来项目申报予以限制。第十二条 项目在进行过程中,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原研究计划(如延期、更改研究内容等)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申请人
5、提出,项目负责人(导师)和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四、项目结题第十三条 项目应按期结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导师)应在项目结束前 3 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并填写项目延期申请表,研究生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意见。对于按期不结题也不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研究生学院视具体情况做出通报批评、减少该学院资助项目数量、取消该项目负责人(导师)今后申请该类项目的资格等相应处理。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验收和结项手续。(1) 自项目批准日期之后的研究成果方可作为验收和结项的依据。(2)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论文发表
6、至少一篇必须为国家核心期刊)、软件、专利以及成果评议、鉴定证书等研究成果未注明“ 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资助” 和项目编号的不能作为验收依据。(3) 项目申请结项需提供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内容包括:科研项目验收申请表、科研项目资金审批通知书、科研项目资金申请书和项目研究成果(复印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经各学院审核同意后,统一报送研究生学院。(4) 研究生学院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准予结项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成果奖惩制度。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对项目负责人(导师)在下次申请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和重点资助;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7、,一律做撤项处理,其项目负责人(导师)3 年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申报研究生创新项目。第十六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研究生创新项目成果的效益。各类项目结项时,须同时报送 3000 字左右的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课题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经各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学院。五、经费的使用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的经费直接划拨到研究生名下,研究生可凭科研工作所需经费支出的票据,在研究生导师审批后,由研究生学院负责人复核,研究生本人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第十八条 经费开支范围必须按规定执行,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导师)要严格掌握经费的支出。项目负责人(导师)一般不得将研究生项目经费用于个人出差、调研等。第十九条 经费分二期划拨:首次划拨资助金额的一半,研究生学院、所在学院根据对获资助项目跟踪检查的情况决定是否追加以及追加的额度。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院、财务处有权监督、检查研究生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如发现使用不当,应及时纠正和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学院20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