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初创期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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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海淀区初创期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 号),加强产业发展引导,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国发201032 号)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2005第 39 号令) 、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12864 号) 、 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5 号)和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 (海行规发20127 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海淀区初创期企业股权投资

2、基金(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基金)由区政府专门设立,重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海淀区转化和产业化,加速初创期企业成长,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海淀区初创期企业。第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来源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第四条 其他资金来源: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后的本金及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的利息收益;其他各级政府资金等。第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和资金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2第二章 投资领域和方向第六条 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采用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遵循“政府出资、市场运作、非营利性、参股不控股、适时保本退出”的原则,对海淀区的初创期企业承担的项

3、目进行投资。第七条 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导航与位置服务、云计算、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海淀区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产业领域。第八条 申请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符合海淀区重点支持的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国家战略性意义和良好的社会效益;(二) 项目承担单位为拥有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的初创期企业,原则上成立时间不超过 5 年,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职工人数不超过 300 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 20%以上。对于创新性

4、、产业带动性和示范效应较强的重点项目的实施企业,可适当突破上述条件限制;(三) 项目承担单位须为公司制法人,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承诺在获得股权投资后约定期限内不迁离海淀区;(四) 优先支持中关村科学城重点产业技术研究院、特色产业园科技成果孵化项目和转化项目;(五) 优先支持海淀区“创业领军人才” “青年英才”承3担的项目。第三章 基金管理第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由分管副区长和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国资委、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 、区经信办、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区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并邀请产业、投资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列席会议。投

5、委会的主要职责:(一)选择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议管理费支付比例和拨付安排;(二)审议股权投资基金对外合作等有关事项;(三)审议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和退出等重大事项;(四)监督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情况,评估考核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目标、效果和投资运行绩效;(五)提请区政府常务会或专题会决策相关重大事项。第十条 投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和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 ,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日常工作,初审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方案、对外合作方案等重大事项,并提请投委会审议。第十一条 区政府委托区属相关机构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名义出资代表根据委托与股权投资

6、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根据区政府相关决议行使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义务,并与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被投资企业和托管银行等相关方签订协议。4第十二条 管理费按照实际投资额 1.52%的标准支付,在股权投资基金中列支,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投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以及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方案、合作方案、退出方案的拟订和实施,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投后管理等相关工作。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投委会报送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行情况和相关财务文件,并于每年年终根据要求报送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绩效评价报告。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

7、下条件:(一)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二 ) 至 少 有 3 名 具 备 3 年 以 上 创 业 投 资 或 基 金 管 理 工 作 经验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至 少 有 对 3 个 以 上 创 业 企 业 投 资 的 成 功 案 例 ;(三)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

8、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十五条 为保证股权投资基金安全运行,确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区域、方向等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金5融办、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及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托管报告。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二)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三)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四章 直接投资第十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向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提出直接投资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第十七条 申请

9、企业经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进行筛选,通过筛选的企业由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评估和尽职调查,形成投资建议。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根据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投资建议对申报企业进行二次筛选,提出初步投资方案并提交投委会,由投委会审议投资方案后报区政府审定。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的 50%。股权投资基金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2000 万元。第五章 跟进投资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天使投资人) 、海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选定符合支持条件的投资企业后,可向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推荐跟进投资,并提交申请

10、材料。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委托其对跟进投资企业进行评估及投后管理,并按约定比例支付管理费。6第二十条 推荐跟进投资的企业经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进行筛选,通过筛选的企业由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形成投资建议。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根据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投资建议对申报企业进行二次筛选,提出初步投资方案并提交投委会,由投委会审议投资方案后报区政府审定。第二十一条 设立时间在 3 年以内(含 3 年)的企业,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比例最高为 100%。设立时间在 3 年以上的企业,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比例最高为 50%。单个项目跟进投资金额不超过

11、2000 万元。第六章 投资退出第二十二条 股权投资基金形成的股权可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及有关规定,采用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适时退出。第二十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企业经营与发展需要,制定投资退出方案,由投委会审议后提请区政府决策,批准后实施退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启动退出程序:(一)完成阶段性投资目标,企业顺利实现产业化,可以通过自身经营实现滚动发展。(二)被投资企业股东会表决通过不再接受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三)单个项目投资期超过 3 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退出的。7(四)满足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退出条件。第二十四条 股权投资基金形成的股权可转让

12、给被投资企业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原始股东、创业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基金指定的投融资机构,转让价格为投资本金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以上人员和机构放弃购买股权,股权投资基金可按市场化方式退出。第二十五条 若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股权投资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被投资企业剩余财产。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第二十六条 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须制定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保障股权投资基金安全:(一)制定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投资标准;(二)与被投资企业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并签订投资协议;(三)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占有席位;(四)与被投资企业约定定期信息公开机制;(五)

13、与被投资企业约定退出条款,在企业出现重大经营与财务风险的情况下由原始股东对股权进行收购。(六)其他有利于保障资金安全的措施。第二十七条 投委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受托管理机构和创业投资企业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第二十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年度提交委托管理资金和委托项目进展报告,及时提交相关重大事项报告。包括:受托管理的资金使用情况;投资企业经营情况;8股权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所投资金不得用于从事以下业务:(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三)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四)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五)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六)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七)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八)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九)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9海淀园管委会办公室 2013 年 1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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