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 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第四条 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第五条 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