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因公出访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1416018 上传时间:2019-02-24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因公出访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因公出访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因公出访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因公出访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因公出访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上 海 对 外 经 贸 大 学 因 公 出 访 及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修 订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学 校 因 公 出 访 及 经 费 管 理 ,根 据 中 央八 项 规 定 精 神 、财 政 部 外 交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财 行 2013 516 号 )、财 政 部 国 家 外 国 专 家局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财 行 【2014】4 号 )、财 政 部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关 于 加 强 公 务 机 票 购 买 管 理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财 库 2014 33 号 ),以 及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2、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外 办 等 部 门 的 通 知 (厅字 201617 号 ),上 海 对 外 经 贸 大 学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境 )经 费 报 销实 施 办 法 (试 行 )等 文 件 的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学 校 及 各 单 位 (部 门 )因 公 出 国 (境 )访问 人 员 。第 三 条 各 单 位 因 公 出 访 应 当 坚 持 强 化 预 算 约 束 、优 化 经 费结 构 、厉 行 勤 俭 节 约 、讲 求 务 实 高 效 的 原 则 ,严 格

3、 控 制 因 公 出 访规 模 ,规 范 因 公 出 访 经 费 管 理 。第四条 因公出访进行年度计划管理和分类管理,务实安排出访计划。未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的,原则上年度内不安排因公出访任务。2第二章 严格把控因公出访第五条 因公出访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严掌握各项规定要求,出访任务应围绕学校发展实际需要安排申报审批,坚 持 因 事定 人 的 原 则 ,不 得 因 人 找 事 ,不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和考察性出访,不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出国培训,不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一般不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仪式及内部慰问等活动。第六条 因公出访要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办理

4、出国(境)手续,不能将同一团组化整为零分头审批,不能通过旅行社渠道办理因公出国(境)签证手续;第七条 任何校内单位或个人不得绕过学校外事处,委托其他地区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审批办理因公临时出访团组;第八条 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简称双跨团组)。(一)我校组团单位若需向校外合作单位发出参团邀请,必须先申报年度出访计划,通过学校审批同意列入计划后,具体实施时还需通过OA申请, 经外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及校领导批示同意后,由学校授权外事处向校外合作单位发出参团邀请。组团单位不得擅自以学校或本单位名义向校外单位发出参团函、邀请函等。(二)我校人员参加外单位所组团组,必须先申报年度出访

5、计划,通过学校审批同意列入计划后,具体实施时,若需我校办理出过境手3续的,必须向学校外事处提供外方邀请函、组团单位出具的任务批件原件、任务通知书原件和双跨任务征询函,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办理出国(境)手续;若组团单位统一为参团人员办理申办手续,参团人员应通过OA申请 ,经外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及校领导批示同意后,由外事处配合组团单位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按照上海市外办规定,临时因公出访国家(地区)数及在外停留天数为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除外,下同)。出 访3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10 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8天

6、,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领导干部应自觉带头严格执行对于因公出访天数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因公出访任务结束后,出访团组和人员需在派出单位(部门)党政组织要求的范围内,以适当形式汇报出访情况和成果,接受监督;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外事处提交由出访团组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总结报告及由派出单位或部门针对出访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果所作的出访绩效评估意见,该绩效评估意见将作为审批该团组出访人员今后出访申请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 的通知 (厅字 201617号)规 定,执行与学术及

7、教育教学直接有关的出访任务的,根据该文件规定执行。4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实行个案报批。个案 报批时,除须履行与已列入计划的出访一致的申请、审批程序和要求之外,申请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还须专门提交能够充分说明该次出访必要性的有关材料和意见。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在回国后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出访情况和成果汇报并接受出访绩效评估。第 三 章 计 划 和 预 算 管 理第 十 二 条 学 校 及 各 单 位 的 因 公 出 访 经 费 原 则 上 应 全 部 纳 入年 度 预 算 和 年 度 出 访 计 划 ,实 施 分 类 管 理 。学 校 一 般

8、 每 年 9-10 月 进 行 下 一 年 度 因 公 出 访 计 划 申 报 工 作,并 于 计 划 年 度 6 月 补 报 下 半 年 出 访 计 划 。各 单 位 (部 门 )须 于 上述 时 间 向 外 事 处 报 送 本 单 位 (部 门 )因 公 出 国 (境 )访 问 计 划 ,由外 事 处 汇 总 、分 类 后 报 学 校 审 批 。获 得 学 校 审 批 通 过 的 出 访 计 划,在 实 际 执 行 时 仍 需 按 照 相 关 报 批 规 定 程 序 取 得 相 应 的 批 件 。(一)各 单 位 (部 门 )根 据 教 学 、科 研 、队 伍 建 设 、学 生 培 养 等

9、的 工 作 需 要 制 订 年 度 出 访 计 划 。出访计划要有明确的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关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因公出访一般可分为以下类别:1.行政公务出访,如合作洽谈、合作项目理事会或管委会会议、合作机构管理性国际会议、与合作交流网络建设相关的国际会议及论坛、 实质性的 调研考察等;2.学术出访,如讲学、学术或教学研讨、宣 读论文、国际组织成员参会、必要的学科专业或行业国际会议参会等;53.公派研修,如经过学校选派赴国(境)外开展学术或教学研究及进修等;4.业务培训,如经过学校选派赴国(境)外开展与本职工作业务相关的各项培训等;5.境外招生或招聘,如经过学校批准组织的、赴国(境)外的招生或

10、招聘出访;6.参团出访,如经学校批准的,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工作部署或邀请,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出访团组等;7.其他类别,指凡是无法归类到上述类别的其他出访任务;需要在申报年度计划时明确说明任务目的和内容。(二)各单位(部门)同一出访计划涉及多人同行的,需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组团成行或纳入学校的统一团组出行,组 团 单 位 和 派 出 单 位要 明 确 责 任 ,谁 派 出 、谁 负 责 。出 访团组人 员构成要合理,除培训团组外,出访团组人数不得超过 6 人。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三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的 行 政 公 务 出 访 团 组 中 ,校 级 领 导 及 机

11、关行 政 部 门 干 部 的 因 公 出 访 经 费 纳 入 学 校 外 事 经 费 年 度 预 算 统 一安 排 ,并 归 口 外 事 处 统 一 使 用 与 管 理 。(四 )学 校 各 单 位 (部 门 )人 员 因 公 出 访 ,出 访 经 费 由 各 单 位 (部 门 )在 教 学 、科 研 、学 科 建 设 等 经 费 中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统 筹 安 排预 算 ,并 及 时 向 财 务 处 申 报 年 度 出 访 经 费 预 算 ,获 批 后 ,根 据 学校 批 准 的 出 国 任 务 使 用 与 管 理 。6(五 )各 类 专 项 科 研 项 目 或 课 题 组 人 员

12、因 公 出 访 ,应 在 项 目 经费 下 拨 部 门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使 用 项 目 经 费 ,并 纳 入 项 目 所 属 单 位 (部 门 )年 度 出 访 费 用 预 算 ,根 据 学 校 批 准 的 出 国 任 务 使 用 与 管 理。第 十 三 条 学 校 及 各 单 位 (部 门 )应 严 格 控 制 因 公 出 访 经 费 总额 ,科 学 合 理 地 安 排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不 得 超 预 算 或 无 预算 安 排 出 访 。第 四 章 出 访 材 料 要 求 及 审 批 流 程第 十 四 条 列 入 年 度 计 划 并 通 过 学 校 批 准

13、的 因 公 出 访 ,需 按外 事 处 对 出 访 任 务 申 报 时 间 和 申 报 材 料 的 要 求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过 OA 系 统 提 交 规 定 材 料 ,并 确 保 所 提 交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应 在 OA 审 批 流 程 中 对 申 请 材 料 严 格 把 关 ,签 署意 见 。分 管 校 领 导 应 对 出 国 申 请 中 所 涉 及 的 分 管 范 围 内 的 申 请 事项 提 出 审 批 意 见 。主 管 校 领 导 应 综 合 前 述 审 批 结 果 提 出 审 批 意 见。第 十 五 条 申 请 因 公 出

14、访 的 学 校 中 层 干 部 ,还 需 按 学 校 中 层 干部 出 国 (境 )管 理 办 法 的 专 门 规 定 完 成 相 关 审 批 程 序 。第 十 六 条 完 成 审 批 程 序 并 最 终 获 得 主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的 因 公临 时 出 访 事 项 须 由 外 事 处 按 上 级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公 示 ,接 受监 督 。第 十 七 条 对 公 示 期 满 且 未 收 到 异 议 的 因 公 出 访 事 项 ,由 外 事处 通 知 相 关 出 国 人 员 按 照 有 关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材 料要 求 办 理 具 体

15、出 国 出 境 手 续 。7第 五 章 经 费 管 理第 十 八 条 因 公 临 时 出 访 经 费 包 括 :国 际 旅 费 、国 外 城 市 间 交通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培 训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国 际 旅 费 ,是 指 出 境 口 岸 至 入 境 口 岸 旅 费 。国 外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是 指 为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所 必 须 发 生 的 ,在出 访 国 家 的 城 市 与 城 市 之 间 的 交 通 费 用 。住 宿 费 ,是 指 出 访 人 员 在 国 外 发 生 的 住 宿 费 用 。 伙 食 费 ,是 指 出 访 人 员 在

16、 国 外 期 间 的 日 常 伙 食 费 用 。公 杂 费 ,是 指 出 访 人 员 在 国 外 期 间 的 市 内 交 通 、邮 电 、办 公用 品 、必 要 的 小 费 等 费 用 。培 训 费 ,是 指 出 国 培 训 团 组 用 于 授 课 、翻 译 、场 租 、资 料 、课程 设 计 、对 口 业 务 考 察 或 业 务 实 践 活 动 等 在 国 外 培 训 所 必 须 发 生的 费 用 。其 他 费 用 ,主 要 是 指 出 国 签 证 费 用 、必 需 的 保 险 费 用 、防 疫费 用 、国 际 会 议 注 册 费 用 等 。第 十 九 条 国 际 旅 费 按 照 下 列 规

17、 定 执 行 :(一 )选 择 经 济 合 理 的 路 线 。出 国 人 员 应 当 根 据 规 定 选 择 国 际航 班 。有 特 殊 情 况 的 ,也 应 根 据 规 定 事 先 报 经 学 校 国 际 交 流 处 与财 务 处 审 批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绕 道 旅 行 ,或 以 过 境 名 义 变 相增 加 出 访 国 家 和 时 间 。(二 )按 照 经 济 适 用 的 原 则 ,通 过 政 府 采 购 等 方 式 ,选 择 优 惠票 价 ,并 尽 可 能 购 买 往 返 机 票 。8(三 )因 公 出 访 购 买 机 票 ,机 票 款 由 学 校 通 过 公 务

18、卡 、银 行 转账 方 式 支 付 ,不 得 以 现 金 支 付 。财 务 处 应 当 根 据 航 空 运 输 电 子客 票 行 程 单 等 有 效 票 据 注 明 的 金 额 予 以 报 销 。(四 )部 级 人 员 可 以 乘 坐 飞 机 头 等 舱 、轮 船 一 等 舱 、火 车 高 级软 卧 或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的 商 务 座 ;局 级 人 员 可 以 乘 坐 飞 机 公 务 舱 、轮 船 二 等 舱 、火 车 软 卧 或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的 一 等 座 ;其 他 人 员 均 乘坐 飞 机 经 济 舱 、轮 船 三 等 舱 、火 车 硬 卧 或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19、的 二 等 座。所 乘 交 通 工 具 舱 位 等 级 划 分 与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可 乘 坐 同 等 水 平的 舱 位 。所 乘 交 通 工 具 未 设 置 上 述 规 定 中 本 级 别 人 员 可 乘 坐 舱 位等 级 的 ,应 乘 坐 低 一 等 级 舱 位 。上 述 人 员 发 生 的 国 际 旅 费 据 实 报销 。(五 )出 访 人 员 乘 坐 国 际 列 车 ,国 内 段 按 国 内 差 旅 费 的 有 关 规定 执 行 ;国 外 段 超 过 6 小 时 以 上 的 按 自 然 (日 历 )天 数 计 算 ,每 人每 天 补 助 12 美 元 。第 二 十 条 出 访

20、 人 员 根 据 出 访 任 务 需 要 在 一 个 国 家 城 市 间 往来 ,应 当 事 先 在 出 国 计 划 中 列 明 ,并 报 学 校 外 事 处 批 准 。未 列 入出 访 计 划 、未 经 学 校 外 事 处 批 准 的 ,不 得 在 国 外 城 市 间 往 来 。出国 人 员 的 旅 程 必 须 按 照 批 准 的 计 划 执 行 ,其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凭 有 效原 始 票 据 据 实 报 销 。 出 访 人 员 在 国 (境 )外 往 返 机 场 的 交 通 费 用 ,可 归 属 于 城 市 间交 通 费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沪 财 行 201788 号 文

21、)。第 二 十 一 条 住 宿 费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9(一 )出 访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安 排 住 宿 ,部 级 人 员 可 安 排普 通 套 房 ,住 宿 费 据 实 报 销 ;局 级 及 以 下 人 员 安 排 标 准 间 ,在 规定 的 住 宿 费 标 准 之 内 予 以 报 销 。根 据 上 级 部 门 的 有 关 要 求 ,出 访 人 员 不 得 下 榻 四 星 级 (不 含 )以 上 的 酒 店 、宾 馆 。(二 )参 加 国 际 会 议 等 的 出 访 人 员 ,原 则 上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住宿 费 标 准 执 行 。如 对 方

22、 组 织 单 位 指 定 或 推 荐 酒 店 ,应 当 严 格 把 关,通 过 询 价 方 式 从 紧 安 排 。第 二 十 二 条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一 )出 访 人 员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可 以 按 规 定 的 标 准 发 给 个 人 包干 使 用 。包 干 天 数 按 离 、抵 我 国 国 境 之 日 计 算 。(二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特 点 ,不 宜 个 人 包 干 的 出 访 团 组 ,其 伙食 费 和 公 杂 费 由 出 访 团 组 统 一 掌 握 ,包 干 使 用 。(三 )外 方 以 现 金 或 实 物 形 式

23、提 供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接 待 我 代表 团 组 的 ,出 国 人 员 不 再 领 取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四 )出 访 用 餐 应 当 勤 俭 节 约 ,不 上 高 档 菜 肴 和 酒 水 ,自 助 餐也 要 注 意 节 俭 。(五 )外 方 以 现 金 或 实 物 形 式 ,为 我 出 访 团 组 仅 提 供 交 通 接 待的 ,出 访 人 员 可 按 标 准 的 40%领 取 公 杂 费 (沪 财 行 201788 号 文)。第 二 十 三 条 出 访 团 组 对 外 原 则 上 不 搞 宴 请 ,确 需 宴 请 的 ,应 当 连 同 出 访 计 划 一 并 报

24、批 ,宴 请 标 准 原 则 上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的出 访 人 员 在 抵 达 国 一 人 一 天 的 伙 食 费 标 准 掌 握 。10第 二 十 四 条 出 访 团 组 在 国 外 期 间 ,收 受 礼 品 应 当 严 格 按 有关 规 定 执 行 。原 则 上 不 对 外 赠 送 礼 品 ,确 有 必 要 赠 送 的 ,应 当 事先 报 经 国 际 交 流 处 和 财 务 处 审 批 同 意 ,按 照 厉 行 节 俭 的 原 则 ,选择 具 有 民 族 特 色 的 纪 念 品 、传 统 手 工 艺 品 和 实 用 物 品 ,朴 素 大 方,不 求 奢 华 。第 二 十 五 条

25、 出 国 签 证 费 用 、防 疫 费 用 、国 际 会 议 注 册 费 用等 凭 有 效 原 始 票 据 据 实 报 销 。根 据 到 访 国 要 求 ,出 国 人 员 必 须 购买 保 险 的 ,应 按 照 到 访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要 求 购 买 ,凭 有 效 原 始 票 据据 实 报 销 。第 二 十 六 条 出 访 人 员 回 国 报 销 费 用 时 ,须 凭 有 效 票 据 填 报财 务 报 销 单 ,同 时 提 交 由 团 组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字 的 国 外 费 用 决 算 清单 、报 销 清 单 以 及 根 据 财 务 处 规 定 需 要 提 交 的 各 种 单

26、据 。各 种 报销 原 始 凭 证 须 用 中 文 注 明 开 支 内 容 、日 期 、数 量 、金 额 等 ,并 由经 办 人 签 字 。第 六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七 条 因 公 赴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访 问 的 ,适 用 本 办法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与 我 国 新 建 交 或 未 建 交 国 家 ,相 关 经 费 开 支标 准 暂 按 照 经 济 水 平 相 近 的 邻 国 标 准 执 行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外 事 处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 所 执 行 的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