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强制法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一部专门对行政强制进行规定的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给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作为具有行政强制权的税务机关,应尽快适应行政强制法的新规定,以确保准确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做到在税务行政执法中不出现偏差。现就行政强制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法(下称征管法)的不同规定及具体应对措施谈谈自己看法。一、行政强制法扩大的现税务行政强制的范围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税务行政强制包括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种类包括冻结纳税人相当应纳税款的存款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强制执行措施则包括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所谓“从存款中扣缴税款”,实际上就是通常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