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湛江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体育 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 选派、 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 21 号令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 管理。湛江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对在我市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并同时接受广东省体育局的监管以及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的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2、第三条 市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我市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 训、考核、注册、 选派、处罚等(以下 简称资格认证)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单项体育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 选 派、处罚等(以下简称资格认证)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承接市体育行政部门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市单项协会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二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等管理工作;并授权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级地方单项协会进行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等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级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市体育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各项规定负责本地
3、区相应项目的二、三级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健全的单项协会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一)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社会团体登记资质;(二)在银行开设了以协会名称命名的专用账户;(三)成立裁判委员会,且能正常运转和管理协会事宜;(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人员。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第六条 市级单项协会应当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省级单项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资格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裁委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至 2 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家级、国际级、一、二、三级裁判员组成。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 3 名一级以上等
4、级的裁判员组成。第八条 裁委会委员候选人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单项体育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省单项协会审核批准。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市单项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须报经省单项协会核准,名单须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体育局备案。第九条 市级单项协会裁委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组织市二级裁判员资格认证、注册;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执行国家和省单项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市内单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第十条 各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
5、单项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运动项目开展情况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向市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 3 名一级及以上级别裁判员组成。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第十一条 裁判员资格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第十二条 三级裁判员资格认证标准:年满 1 8 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第十三条 二级裁判员资格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第十四条 一级裁判员资格认证标准:具
6、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第十五条 国家级裁判员资格认证标准: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执裁全国性体育竞赛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裁本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任本项目一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经全国单项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 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单项协会,不得跨地区、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市单项协会备案。第十七条 市单项协会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
7、条件,组织二级及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第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经授权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资格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各市、县(市、区)单项协会在举办裁判员培训班时,应向其所在的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九条 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各级单项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资格认证等工作。第二十条 市单项协会应当根据省单项协会相关规定,统筹办理并发放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各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县(市、区)单项协会应当根据市单项协会相关规定统筹办理并发放本地区三级技术
8、等级裁判员证书。第二十一条 申请和审核。等 级称号的申请,由裁判员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并递交申请材料,由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审核部门审核,审核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审批单位。申请二级裁判员资格材料包括:(一)由本人填写的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一式两份;(二)裁判员晋级考试成绩与试卷原件(三)三级裁判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参加三次执裁比赛秩序册原件及复印件(五)本人二代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送审的各类证书、秩序册、证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部门核对后退回。审核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自签收之日起的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第二十二条 审批。凡符合申 请条件者,按以下程序实施审批
9、工作。(一)公示:将拟授予等级裁判员称号的裁判员姓名、项目、单位等信息在网上或其他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二)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批准授予等级裁判员称号。(三)公布:公示期结束后,以正式文件下发并在网上或其他媒介上公布。(四)制证:审批单位按规定填写裁判员等级称号证书,等级证书由审批单位颁发,等级证书应加盖审批单位公章,并由审批单位统一进行编号。 办理等级证书不得收取费用,技术等级证书工本费按照各省单项协会规定执行。(五)备案:经授权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资格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市、县(市、区)级单项协 会对授予等级裁判员称号的人员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汇总,于当年的 12 月 25
10、 日前报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六)存档:经授权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资格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市、县(市、区)级单项协 会必须建立完整的等级裁判员资料档案,存档备查。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制度。市各单项协会应当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确定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或取消注册等条件。第二十四条 我市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由省单项协会统一向相对应的全国单项协会进行注册;一级裁判员按年度向省各单项协会进行注册;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由市、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单项协会注册;亦可视本项目裁判员队伍状况将二级裁判员向省单项协会进行省注册或备案。第二十五条 市各单项协会应
11、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 报单位;(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第二十六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第二十七条 推荐省级以上体育赛事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须选派一级及以上级别裁判员担任。第二十八条 市、 县(区) 级举办的同级以下的各类体育赛事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 长、副裁判 长、主裁判 员须选派一级及以上
12、级别裁判员担任。第二十九条 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的原则;(二)择优的原则;(三)中立的原则。第三十条 市级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体育赛事,由市级单项协会提出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正、公开进行选派。市级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市体育局统一公示名单。市级单项体育赛事选派的裁判员由单项协会统一公示名单。第三十一条 市级单项协会应对市级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体育赛事临场裁判员的选派采取回避、中立或抽签等方式进行。第六章裁判员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
13、象进行举报;(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第三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单项协会应至少每 2 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第三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栽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 1 至 2 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制裁资格。第三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单项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地方单项协会不健全的,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向上级单项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单项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8 年 5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