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集团对司法的影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的这种职能,即为司法。司法与立法相对,司法的主要职责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将立法机关所制订的、抽象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具体运用于特定的案件裁判之中。在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审判中,通过裁判确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即定分止争;在刑事诉讼的审判中,则通过裁判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司法是对违法的补救,是对法律权威的重申,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公力救济的重要和终极方式,司法程序为权益受损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护。法律成为社会公众的公共资源,当事人可以凭此“公器”,寻求公理。然而,前提则是法院能够保持司法独立并能够秉公执法。一旦法官腐败,枉法裁断,“公器”就会变成“私器”,就会成为强势一方打压乃至血刃弱势一方的工具,公力救济和社会公正就无从实现。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利益主体逐步多元化和复杂化,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大,人们的法制意识越来越强,司法在“定纷止争”上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司法腐败也日益突出,个案上的误判、错判层出不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