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条文0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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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条文苍山县卫生监督所高云霄2011年 11月概况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医疗机构年度校验 母婴保健服务 医疗废物处置 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关于无证行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超范围执业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

2、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关于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关于出具虚假证明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

3、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出租承包科室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关于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出租、对外承包科室行为的通知鲁卫医发 【 2005】 5号 工作重点 着重打击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法医疗机构人员、组织或其他机构,以及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

4、可证 的行为;通过收取合作费、管理费等方式,允许本机构外的有关机构、组织或人员以该医疗机构名义进行宣传,或使用该医疗机构的票据、病例册、处方笺和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处理依据及措施:凡是具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相应的医疗机构立即停止其出租、对外承包科室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一:对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或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组织或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进行宣传、开展诊疗活动或违规销售药品的,以及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二、对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组织或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医疗机构名义进行宣传、开展诊疗活动或违规销售药品的,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使用伪造、编造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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