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7号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已经2014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国生2014年12月22日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人民调解员第三章 受理与调解第四章 指导与保障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经民间纠纷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诚实守信、消除纷争,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