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一、语言的模糊性和法的模糊性的概念1.语言模糊性的历史发展“模糊”是从哲学和数学引进的语言学术语。最早对它做出科学解释的要追溯到1908年德国学者安东马尔蒂(Anton Marty),其后1923年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Bertrand Russell),19371949年美国哲学教授布莱克(Max Black)等人都相继研究过模糊语言问题。1965年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电机工程系教授查德(L. A. Zadeh)发表论文模糊集,使模糊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形式化、数学化,适应了现代科学的要求。查德认为“模糊理论的重要性基于这一事实几乎人类所有的思维,尤其是日常思维,从本质上来说都是模糊的。” Zadeh, L.A. Quantitative fuzzy SemanticsJ. in Information Sciences, 1971, (3).语言哲学家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曾提出“模糊是自然语言的一个构成要素” 伍铁平:模糊语言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97页.,日本模糊工程学学者寺野寿郎宣称:“语言在本质上是模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