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西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全部房屋。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和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的房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房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项权利是指抵押权、典权等。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产档案、房产平面图纸以及帐册、表卡、视听资料等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