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讲 依法行政和法律文书 一、行政处罚理论 (一) 行政处罚的涵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个人或组织实施的惩戒性的行政行为。 1、从性质和后果上讲,行政处罚是基于一种权力关系,给受处罚人实体上的合法权利或者权益作出侵损,或者科加额外的义务的方式。它是对受处罚人过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制裁行为,而不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从主体上讲,行政处罚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教育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 3、从对象和条件上讲,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义务但不具有刑罚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申诫罚 申诫罚
2、(声誉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警戒或者谴责,申明其行为已经违法的一种处罚。 2、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人依法剥夺财产权的一种处罚。它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能力罚 能力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能力罚分为资格罚和行为罚。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1、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 第 3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2、合理原则 行政处罚合理
3、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适用法律准确、适当,符合法律诉立法宗旨。 3、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4、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享有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不能 “以罚代赔 ”或“以罚代刑 ”。 1、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就是确定同类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依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地域范围。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同一行政系统中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之间实施行政处罚的分工和权限。 3、案件的移送 案件
4、移送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认为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自己所管辖的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因而把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移送给处理犯罪案件的司法机关去处理的制度。国务院 310号令 关于案件移送的规定 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四)行政处罚的管辖(五)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立案。行政机关欲对相对人进行处罚,必须立案,制作案卷。立案要符合下列条件:(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3)案件属于本部门管理;( 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调查取证。调查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案件当事人、证人了解案件情况的活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必须由两名
5、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 3、核审。案件核审应当由专门机构做出,我省实行严格的办审分离制度。 4、讨论。讨论是必经程序,参与讨论的人都要发表明确的意见,并签字。 5、决定。在决定这一环节中,包括三项内容:告知、听证、决定。(六)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将要作出重大的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和处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 、听证程序的参加人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相对人。相对人是与举行听证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主动提请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程序并参与听证程序全过程的人。()案件主办人员。()第三人。第三人是同行政处罚有法律上
6、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参加或者由行政机关(或听证主持人)通知参加听证的人。、听证程序的内容。 ()听证的申请与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决定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决定组织听证。 ()听证的通知。行政机关决定组织听证后,应当在听证的 7日前通知听证参加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 ()听证会的程序。听证会的程序包括:案件主办人员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相对人陈述、申辩和质证,辩论,调查取证人员和相对人作最后陈述等步骤。(七)行政处罚的适用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 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就是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存
7、在。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构成要件:( 1)行为是由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 2)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这种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2、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 第 24条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3、行政处罚的情节 ( 1)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 2)从重处罚的情节 ( 3)免予处罚的情节 4、关于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是指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追究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期限,就不能再对违法当事人追究行政处罚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 29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