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先广律师带您走进物权法之四:物权法与城市居民生活面面观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2007-03-25 13:47 阅读(1001) 评论(2) 分类:法治时评 一、购买房屋可办理预告登记,以防“一房二卖”在现实生活中,买卖期房已成为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现象,但是,由于近年来房价上涨比较快,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也比较多见,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此外,即便现房买卖,从签订买卖合同到办理房产证也有一段时间,再此期间,房价上涨比较快的话,也会导致房屋所有人“一房二卖”。为了保护房屋购买人的利益,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这一新规定的出台,无疑将有利于限制“一房二卖”和保护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买受人的利益。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还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办理预告登记之后,到可以正式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及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