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NCA01C022:2001/A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补充件 2004-01-16发布 2004-03-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该补充件是对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电器产品(编号:CNCA-01C-022:2001)(以下简称照明电器认证实施规则)的补充,应与照明电器认证实施规则一并使用。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用各类防爆灯具产品(包括隔爆型、增胺型、本质安全型、充砂型、“n”型、浇封型、可燃性粉尘环境用固定式防爆灯具及矿用安全帽灯)和防爆灯具用镇流器(包括电感镇流器、气体放电灯镇流器、电子镇流器)。2认证的申请2.1申请单元的划分原则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1)用相同的标准;12)防爆类型相同;2)相同的防爆分类; 3)防爆结构相似; 4)使用相同的光源;5)使用同类的关键元器件;6)同一生产厂生产。具体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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