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以及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第四条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第五条贷款的筹借、使用、偿还应当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债务可持续性和良性循环,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
2、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四)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财政部对贷款、赠款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研究确定贷款、赠款的管理原则,制定基本规章制度;(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贷款规划;(三)统筹开展贷款、赠款的对外工作,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等进行磋商谈判并签订法律文件;(四)负责贷款、赠款的转贷、转赠、资金使用、偿还、统计、监测等;(五)对贷款、赠款活动进行政策指导、协调与监督。第八条地方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和贷款、赠款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全过程管理。第九条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给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中央项目执行机构,由其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十条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给地方政府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联合项目,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