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协会基础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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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法规 (政策 )咨询电话: 15827286396邮箱: 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周 静 平第一部分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2.9.1)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法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 1999.1.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2001.10.1)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2002.9.1) 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法规 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规章(截至 2007年底,现行有效规章 8件) 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政府规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性文件 中央和国家人口与计划

2、生育政策性文件 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性文件二、法 规 层 次 宪法 全国人大制定 法律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国家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地方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 国家行政规章 国务院部委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制定 地方行政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 三、法规优先顺序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专门法

3、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属地法规优先;无法从政策;第二部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 7章 47条,涉及总则、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 7个方面。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义A.第一部以人口计生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以国家法律 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标志人口计生工作 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B.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C.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统一 起来、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有

4、机统一起来。 授权地方制定生育政策 ,改革生育审批制度 取消一孩生育审批制度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别权利 项特别权利(知情选择权、免费服务权、奖励优待权) 技术服务政策 项目准入、人员准入 .非法服务既违法也可能构成犯罪 奖励优待政策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经济补偿 社会抚养费制度 计划外生育是犯法不犯罪,违法生育的公民应履行法定义务 (缴纳社会抚养费 ) 过程管理 注重工作质量,降低计划生育的负面影响 综合治理 调动社会各方积极因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解决的 7个的重点问题三、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依法生育的权利 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

5、息和教育的权利 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获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 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四、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的义务 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缴纳社会抚养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五、法 律 责 任 法律责任:指的是行为人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所应承担

6、的不利后果。特 点: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种 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国家赔偿责任;违宪责任。 违法 行为: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 7、渎职的; 8、违法生育的,等等。第三部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

7、生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 1998年 9月 22日国家计生委发布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共 26条。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要点 流动人口,是指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管理原则 :1、共同管理原则(由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各有关部 门、单位及个人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实行共同管理)2、以现居住地为主原则(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将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管理制度措施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制度;综合治理制度;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制度 指导思想 : 属地管理、市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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