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政策执行案例分析讨论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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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对再婚夫妇,双方于 2005年 8月 28日登记结婚。女方初婚,男方再婚(原婚姻有一孩,离婚后由男方抚养)。 2007年 9月 13日该夫妇经申请,已收到区人口计生委出具的 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且已生育了第二孩。 2010年 5月18日第二孩经市级医院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现该夫妇想再生育一孩。问:再生育子女是病残儿,能否再申请生育?答: 依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如果再生育的子女又是病残儿的,不能再依据此项规定申请再生育。2、 一对原配夫妇均为徐汇区户籍,

2、双方于 2005年 7月 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孩且入中国户籍。 2007年 2月 29日该夫妇在国外工作, 2011年 3月 17日回国并持有归侨证件,现打算依据归侨生育政策生育第二孩,但又得知现徐汇区侨务办公室暂时停止出具生育证明。 问:侨务办公室暂时停止出具生育证明,对涉及华侨、归侨人员生育政策的初审工作无法进行,申请人反映较大。答: 近日 ,根据市人口计生委、市侨务办公室精神,如街道、镇人口计生委办在遇到华侨、归侨等对象,要求办理再生育子女或补办再生育子女手续时,请该对象直接去电,咨询上海市侨务公办室,联系电话: 62491710(直线)或 62490880转国内处。3、一对原配夫

3、妇,男方上海户籍,女方外省市户籍且在上海工作 6年了。现女方到户籍地人口计生办,办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当地人口计生办,以女方在外省市居住 6年为理由,不肯为女方办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问 :街道、镇经办人员如何处理?答: 2009年 10月 1日起,本市不再为男性流出人员和来沪流动人口办理 婚育证明 (或者临时性 婚育证明 )。女方外省市户籍应当在女方户籍地人口计生办,办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外省市不肯办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是流动人口管理中遇到的难点,市人口计生委正在研讨此问题。 目前各别街道、镇出现以上问题,只有与外省市协调,共同解决(上海方要出具女方 6年中在上海的婚姻及生育情

4、况,外省市方凭上海方出具的证明,应当及时给女方办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一对原配夫妻 ,2011年 3月 28日办理离婚手续(女方已怀孕,但隐瞒)。 2011年 4月 2日女方要求街道人口计生办开具证明,并说明此证明用于做人工流产,而不是为了性别鉴定。问:街道 镇经办人员如何处理?答: 分折这位育龄妇女怀孕情况,发现她与前夫离婚时隐瞒了已怀孕的事实,并不是为性别鉴定流产,而是原夫妻闹矛盾引起,造成女方流产的原因。 此证明不能开,因为涉及该夫妇在婚姻续存期间的怀孕之事,如果开了会有法律纠纷。5、一对再婚夫妇,女方初婚,男方再婚(原婚姻有一孩,离婚后由前妻抚养)符合上海市再生育子女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了一孩,且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现女方初婚,只生育一孩,是否可以办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问:街道、镇经办人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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