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授课教案第一编 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第一节 行政的涵义一、 行政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简单地说是有关行政的法。因此,要阐述和研究行政法,首先要把握行政的涵义、特征、内容,也即必须首先回答什么是行政。“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 ,源出于拉丁文Administrare ,就其字面而言,带有经营、管理及执行的意义,一般理解为“事务的执行”。现在人们除将其译成“行政”外,有时也译成“行政机关”、“管理”、“执行”等,但比较统一的译法是“行政”。然而,由于行政本质的多样性、多义性和复杂性,人们对“行政”的理解往往有分歧。(一) 西方学者对行政的认识1、 消极说“消极说”是指对行政的概念不作正面的阐述,而是消极地将国家权力的作用中不属于行政的部分予以去除,故又称“去除说”。这一学说以权力分立为基础分析行政,认为国家职能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类,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机关,行政机关从事的行为就是行政。这即是所谓的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而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则以权力和职能内容与性质为标准,认为行政是除立法、司法作用以外的其他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