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的有效竞争,保障电信网间互联,正确处理与协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公用电信网间互联后的电信业务结算,以及互联中继的费用分摊:(一)固定本地电话网;(二)国内长途电话网;(三)国际电话网;(四)IP电话网;(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六)卫星移动通信网;(七)互联网骨干网;(八)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第二章 互联结算第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本办法的附件电信网间互联结算表的规定,进行互联结算。第四条 卫星移动通信网与其他电信网的互联结算,国际及港澳台的去话呼叫和互联结算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参照本办法附件电信网间互联结算表中的相关规定商定。第三章 结算时间单位、结算周期及结算地点第五条 在本地网范围内,固定用户通过网间互联点过网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业务台,每次通话的结算时长以分钟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