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额贷款公司法律规范南京审计学院法学系南京审计学院法学系 秦康美秦康美1、合同业务 :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以 合同法 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和 贷款通则为主。2、担保业务 :以保证、抵押、质押为主。涉及的法律有 担保法 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和 物权法 3、票据业务:票据贴现。涉及的法律有 票据法 及最高院司法解释。4、债权实现措施:涉及企业法,诉讼法。主题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涉及的法律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系南京审计学院法学系 秦康美秦康美第一讲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 合同变更与转让 合同终止 合同违约责任南京审计学院法学系南京审计学院法学系 秦康美秦康美一、合同订立及分类 1、诺成性
2、合同与实践性合同:以合同成立时是否要交付标的物分。(案例 1) 2、主合同与从合同:依合同是否独立存在分。(案例 2) 3、格式合同和非 以 合同文本是否由一方提供分。(案例 3、 4) 格式合同提供方有提示义务及有不同理解时按不利于提供方解释。南京审计学院法学系南京审计学院法学系 秦康美秦康美案例 1 2002年月日,肖某以住房作抵押要求某商业银行吉安分行在一星期内借给其人民币万元,以便按期支付货主的货款,否则,就要支付万元的违约金。银行经审查有关手续,表示同意贷款万元,双方当时签订了 贷款合同 ,约定贷款期限为个月,付款时间为月日。岂料,到了付款之日,银行担心肖某生意失误,无力还贷而拒绝付
3、款,当即单方终止合同。肖某因未能取得该笔借款,致使无法按时付清货款而损失了违约金万元。肖某在向这家银行索赔损失未果的情况下,遂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系南京审计学院法学系 秦康美秦康美案例 2 2004年 3月 8日,傅某与永新工行签订一份 1.5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 2004年 3月 8日至 2005年 3月 1日。同日,刘某以存在永新工行的 3.5万元三年定期存款单作为傅某借款的质押担保;刘某与永新工行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约定担保 1.5万元贷款;刘某在存单背面签署 “同意借给傅某作抵押贷款 ”字样后将存款单交给了永新工行,并向永新工行提供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 2004年
4、3月23日,傅某又向永新工行借款 2万元,期限为一年,同时偿还了 3月 8日借款本金 1.5万元及利息,仍以刘某 3.5万元存款单作质押担保,并由傅某以刘某名义与永新工行签订质押合同。同年 4月 15日,傅某再次向永新工行借款 2.8万元,期限为 11个月,同时偿还 3月 23日借款本金 2万元及利息,再次由傅某以刘某名义与永新工行签订质押合同。傅某后两次借款,刘某均不知情。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系南京审计学院法学系 秦康美秦康美格式条款提示义务案例 3 1998年,市民周女士为买房与某银行黄埔支行签订了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合同 ,周女士以其所购房产向该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45.4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
5、 10年,采用按月分期等额归还贷款本息的方法。 2003年,周女士阅读报纸,惊讶地发现原来还银行贷款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她采用的等额法,另一种则是递减还款法。周女士一算,如果当初采用递减法来还贷,这十年她将少付一万多元的利息! 在她看来,银行是在恶意隐瞒还款方式,目的是多赚利息。 2003年 10月,她将银行告上黄埔区法院,要求判令该银行从其还款第一期起按递减法计算还款,返还截至 2003年 8月时多收的利息 7000元南京审计学院法学系南京审计学院法学系 秦康美秦康美案例 4 2003年 8月 25日,王某某从赵某某处购买瓷砖,价款共计 1.63万元。同日,王某某为赵某某出具了欠据,欠据写明
6、“2003年 8月 25日共欠瓷砖款共计壹万陆仟叁佰元整( 1.63万元) 2003年 8月 25日还欠款叁仟元整。 ” 赵某某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某立即给付货款 1.33万元。王某某则辩称,自己已给付1.33万元,欠条上的 “还 ”应理解为 “还 ”( hai),故只同意给付原告 3000元货款。南京审计学院法学系南京审计学院法学系 秦康美秦康美二、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 :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内容合法 无效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南京审计学院法学系南京审计学院法学系 秦康美秦康美(一)合同有效要件: 合同主体合格 合同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内容合法 法律规定需要有特定形式的要符合特定形式南京审计学院法学系南京审计学院法学系 秦康美秦康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