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车辆购置税壹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摘自2000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贰 征税范围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 1、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2、摩托车 (1)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cm3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二轮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