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基层电大开放教育教学教务管理规定(试行)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基层电大开放教育教学教务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开放教育内涵建设,推进开放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开放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央电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开放教育教学教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电大、县级电大及教学点。其中,“教学点”是指经过中央电大批准,设立在各级电大及合作办学单位的教学实施单位,包括省级电大、地市级电大直属教学点,县级电大教学点,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第一部分教务管理规定第一章 招生第三条 教学点建设与管理一、拟申请设立开放教育教学点的单位,应按要求配置软硬件设施设备和相关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详见电校教200474号文件。二、新增教学点原则上只能申报专科教学点,开设专科专业,且首次申请开设专业数量不超过2个。县级电大新增专业原则上本科、专科均不超过2个;地市级电大新增专业原则上本科、专科均不超过3个。三、专科教学点原则上开展开放教育相关专业两年后方可申报开设本科专业。四、新增教学点申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