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从哈贝马斯的哲学看现代性与现代法治上陈弘毅一、前言关于什么是现代法,众说纷纭。梅因把从古代法到现代法的演化理解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进程。 韦伯则出“理性法”的概念,认为现代法的特点是它的理性化和形式化,即是说它是一套有普遍适用性的抽象规范,其运作有相于政治、宗教和道德的自主性。 昂格尔进一步指出,现代法是一种独特的“法律秩序”,具有普遍适用性、自主性包括实体上的、制度上的、方法上的和职业上的自主性、公共性即是由政府而非由私人团体实施的和实证性即是说它是成文的、明确的。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德国思想大师哈贝马斯提出了他的现代法治观,这可算是西方法理学传统的发展的另一里程碑。众所周知,哈贝马斯是二十世纪后半期西方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2001年春天他到中国的访问和演讲活动,曾被媲美于当年杜威和罗素的访华。 哈贝马斯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