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科技项目中期评估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深圳局”)科技项目的研究计划和目标,调整和优化课题设置、经费和人员配置,保障科技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科技项目是指深圳局承担的各种来源的科研、制标项目。第三条 项目中期评估由科技处组织实施,科技处会同财务处、科技委专家组成科技项目评估小组,对我局承担的科技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作为中期评估专家组成员。每个项目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全局所有未完成的项目分成两批进行评估,每年3月和9月各开展一次。第四条 科技项目中期评估的内容包括:项目进度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及科技档案建档情况。第五条 每年3月和9月,科技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中期总结,对进展情况、工作状态和研究前景进行讨论评议,并可根据需要,对课题设置、课题研究内容和目标、研究队伍、经费使用等方面提出调整建议。项目负责人在中期总结的基础上向项目评估小组提交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科技项目进展情况调查表(格式见